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29號
KSDV,100,司促,12129,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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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黃仲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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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