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耀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夫
人
債 務 人 林碧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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