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育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育清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9454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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