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溫惠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惠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
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
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
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
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
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
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二、債務人溫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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