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95號
KSDV,100,司促,11995,2011032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溫惠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惠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
  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
  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
  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
  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
  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
  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二、債務人溫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