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玉玲
債 務 人 李仲仁
債 務 人 李巫貴蘭
一、
㈠債務人李玉玲、李巫貴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1、3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㈡債務人李玉玲、李巫貴蘭、李仲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李玉玲、李巫貴蘭、李仲仁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玉玲、李仲仁、李巫貴蘭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以下同)31,95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玉玲、李巫貴蘭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
下同)111,1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四、緣債務人李玉玲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李仲仁、
李巫貴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09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
民國098年1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
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3,14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15834 │巫貴蘭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31951 │仲仁、李巫│1月01日起 │ │ │
│ │元 │貴蘭 │ │ │ │
├──┼───┼─────┼──────┼──────┼───────┤
│ 3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95358 │巫貴蘭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34 │巫貴蘭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951 │仲仁、李巫│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貴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李玉玲、李│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358 │巫貴蘭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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