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蕭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蕭秋勳於92年5月27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2年5月27日起至94年5月27日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
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
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18日
止累計102,79 1元正未給付,其中48,157元為本金;54,63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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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蕭秋勳 │100年3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815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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