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
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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