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89號
KSDV,100,司促,11589,201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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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呂學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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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