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438號
KSDV,100,司促,11438,2011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程慧年
債 務 人 程周寶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