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程慧年
債 務 人 程周寶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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