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50號
KSDV,100,司促,11250,201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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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黃盈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柒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
  捌元⑵玖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⑴⑵九十九年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零八⑵二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⑵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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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