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黃政熙
債 務 人 黃政豪
一、債務人黃政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政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政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0000000元,
及自民國100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熙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
,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黃政豪負保證清償
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政熙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0日邀同其
他債務人黃政豪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1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12
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目前為年率2.7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
幣0000000元。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
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
1份為證。然債務人黃政熙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
,上開借款自100年0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
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
數清償。又查黃政豪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
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
政熙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
部份由債務人黃政豪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
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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