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昱評
債 務 人 黃義隆
債 務 人 黃鄭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昱評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黃義隆、黃鄭惠麗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
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099年10月01日即
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
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息,迄今尚結欠本金
183,81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黃昱評、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125785│義隆、黃鄭│7月01日起 │ │ │
│ │元 │惠麗 │ │ │ │
├──┼───┼─────┼──────┼──────┼───────┤
│ 2 │新臺幣│黃昱評、黃│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58026 │義隆、黃鄭│0月01日起 │ │ │
│ │元 │惠麗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黃昱評、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785│義隆、黃鄭│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黃昱評、黃│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026 │義隆、黃鄭│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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