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82號
KSDV,100,司促,10582,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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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
債 務 人 蘇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
  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暨
  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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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