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
債 務 人 蘇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
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暨
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