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32號
KSDV,100,司促,10532,2011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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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
債 權 人 蕭振輝
債 務 人 羅曾寶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曾寶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起算日及利率?),逾期即如聲請狀所載不
  予請求利息。
二、債務人羅曾寶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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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