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債 權 人 蕭振輝債 務 人 羅曾寶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曾寶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請求(起算日及利率?),逾期即如聲請狀所載不 予請求利息。二、債務人羅曾寶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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