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330號
KSDV,100,司促,10330,201103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林陳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林陳娜惠於民國88年5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
  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
  .7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
  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至民國100年2月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4,99
  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7,09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陳娜惠 │民國100年2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4993 │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林陳娜惠 │民國100年2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4993 │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300元,延滯 │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50│
│  │   │     │      │      │0元,延滯第三 │
│  │   │     │      │      │個月(含)以上每│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700元,延滯 │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