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227號
KSDV,100,司促,10227,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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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李思堯
債 務 人 毛𧯴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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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