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0年度,4號
KSDV,100,勞執,4,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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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葉純幸
相 對 人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野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應於99年11月20日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台幣100,12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經高雄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調解成立, 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00,121元達成和解 ,相對人同意於99年11月20日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詎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 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函及99年10月20日勞 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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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