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66號
KSDM,99,訴,166,2011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明
被   告 方彥興
被   告 曾昭銘
被   告 涂萂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兆明方彥興曾昭銘涂萂豐因違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