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263號
KSDM,99,訴,1263,201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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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9927號、第15875 號、第26328 號、98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第
2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2 所示偽造之「凌士田」署押捌枚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3 所示偽造之「簡進勛」署押伍枚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4 所示偽造之「劉嘉麟」署押肆枚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5 所示偽造之「戴煜恩」署押柒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偽造之「凌士田」署押捌枚、「簡進勛」署押伍枚、「劉嘉麟」署押肆枚、「戴煜恩」署押柒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王家偉吳俊凱(業經本院先行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民國98年1 月6 日起 至同年6 月27日止,以網路「MSN 」或在「UT聊天室」網站 ,以「結實不錯」、「黝黑」、「運動型男孩」等網路暱稱 登入網路後,與如附表1 編號1 、4 ─8 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1 編號1 、4 ─8 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1 編 號1 、4 ─8 所示之人之財物;另又基於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於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 1 編號3 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人之財物 。王家偉吳俊凱另行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2 至5 所示之時、地,持竊取得來之「凌 士田」、「簡進勛」、「戴煜恩」、「劉嘉麟」所申請如附 表1 所示之信用卡前往購物消費,並分別由王家偉偽造附表 2 所示之「凌士田」、附表3 所示之「簡進勛」、附表5 所 示之「戴煜恩」,而由吳俊凱偽造附表4 所示之「劉嘉麟」 等人名義之署押於前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表示該信用卡所 有人確認與各該特約商店間買賣付款方式暨金額,及向發卡



銀行表示信用卡所有人依雙方信用卡契約簽帳消費、請求發 卡銀行依約代墊該筆消費款項,又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 予特約商店供核對該信用卡背面之署押以行使之,致前開商 店店員均陷於錯誤,未向王家偉吳俊凱2 人收取消費款項 而將其等所購物品交付,並致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 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先行代墊 各筆消費款項後,再向信用卡之真正名義人請求清償,足以 生損害於上開之特約商店、發卡銀行、信用卡名義人之財產 權益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處理信用卡簽帳之正確 性。嗣經警循線查獲王家偉吳俊凱2 人,並於98年3 月26 日12時許,在其2 人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街52號6 樓之 6 租屋處扣得OZAKI 牌重低音喇叭、LG牌液晶電視各1 台、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 00000000 號手機各1 支等物。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分 別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 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 、被告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除如附表1 編號4 及附表4 、5 所述以外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家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潘維凱凌士田、簡進勛黃文生戴煜恩柯志偉、羅子 學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簽帳單14張在卷可查,罪證明 確,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訊之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附表1 編號4 所示之竊取被害人劉嘉 麟財物及附表4 、5 所示盜刷被害人劉嘉麟戴煜恩信用卡 之犯行,辯稱:伊未竊取劉嘉麟之財物及盜刷其信用卡,亦



未盜刷被害人戴煜恩之信用卡云云。惟查,本件(一)附表 1 編號4 所示之竊取被害人劉嘉麟財物及附表4 所示盜刷被 害人劉嘉麟信用卡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稱:案發當 天劉嘉麟至伊住處,皮夾放在桌上,伊趁其上廁所時,竊取 信用卡後打電話叫吳俊凱過來拿信用卡去盜刷等語明確(見 警三卷第12─13頁),又於偵查中供述稱:伊約劉嘉麟至伊 住處部分,偷完信用卡後打電話給吳俊凱約其一起去刷卡等 語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9927號卷第36─37頁),且證人即 被害人劉嘉麟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伊於案發當天晚上有 提領3000元,但離開被告之住處時只剩下1000元等語明確( 見審二卷第38頁反面),參之被告既承認有竊取劉嘉麟皮夾 內之信用卡,則其對於皮夾內之現金一併拿取亦屬合於常理 ,又被告亦於偵查中供述稱:偷到之信用卡由伊或吳俊凱單 獨或2 人一起至商店盜刷,簽帳單有的係伊簽,有的係吳俊 凱所簽,所得物品由仍與吳俊凱一同使用等語明確(見98年 度偵字第9927號卷第7 ─8 頁),顯見被害人劉嘉麟信用卡 縱係由吳俊凱持以至商店盜刷,被告亦與之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無疑;(二)附表5 所示盜刷被害 人戴煜恩財物部分: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稱:戴煜恩係伊 約的,係伊與吳俊凱一同決議要約的,也共同決定要偷其東 西等語明確(見98年度偵緝字第2051號卷第15頁反面),又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戴煜恩部分係吳俊凱刷卡,伊知道 吳俊凱去刷卡,刷卡後伊有分得1 千多元床墊等語明確(見 審一卷第63頁),顯見縱未持以被害人戴煜恩之信用卡刷卡 ,係與刷卡之吳俊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無疑,此外復有署名「戴煜恩」之簽帳刷卡單7 張在卷可 查(見審二卷第52─58頁)。從而,罪證明確,被告此部分 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其中如附表1 編號1 、3 ─8 部分係分別犯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2 ─5 部分則係分別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吳俊凱間,就上開如附 表1 編號1 、4 ─8 部分之竊盜犯行,及如附表2 ─5 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低度行為應為之後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 如附表2 ─5 所示之個別盜刷同1 被害人之信用卡簽帳購物 之行為雖非僅1 次,惟時間緊密手法相同,均應分別論以接 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被告所犯上開 7 次之竊盜犯行及4 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係犯意 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工作獲 取正當報酬,而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並盜刷他人 之信用卡消費,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混亂,惟所竊財物及盜 刷所得之財物,價值尚非鉅大,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 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查,被告於附表2 ─5 之各次信用卡交易之交易簽帳 單之確認欄位,偽簽「凌士田」名義之署名8 枚、「簡進勛 」名義之署名5 枚、「劉嘉麟」名義署押4 枚(扣除刷卡未 成功部分)、「戴煜恩」名義署押7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 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行為人 │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所得財物 │
├──┼────┼───┼────┼─────┼──────────┼───────┤
│ 1 │王家偉、│潘維凱│98年1月6│高雄市前金│王家偉以帳號「黝黑」│OLYMPUS牌數位 │
│ │吳俊凱 │ │日凌晨2 │區○○○街│登入「UT聊天室」,在│相機1台,值約 │
│ │ │ │、3時許 │「我家飯店│該網站之「南部人聊天│8,000元。 │
│ │ │ │ │」某房間 │室」與潘維凱結識後,│ │
│ │ │ │ │ │經潘維凱撥打電話號碼│ │
│ │ │ │ │ │0000000000號至王家偉│ │
│ │ │ │ │ │所持用0000000000號,│ │
│ │ │ │ │ │以電話相約至左列地點│ │
│ │ │ │ │ │,趁潘維凱在浴室洗澡│ │
│ │ │ │ │ │而未注意房內財物之際│ │
│ │ │ │ │ │,由吳俊凱徒手竊取其│ │
│ │ │ │ │ │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 │
│ │ │ │ │ │後,王家偉仍在房內與│ │
│ │ │ │ │ │沐浴後之潘維凱聊天,│ │
│ │ │ │ │ │至同日凌晨3時許方託 │ │
│ │ │ │ │ │詞離開現場。 │ │
├──┼────┼───┼────┼─────┼──────────┼───────┤
│ 2 │吳俊凱凌士田│98年2月3│高雄市建國│吳俊凱自稱「阿偉」,│中國信託銀行信│
│ │ │ │日9時許 │路「康橋飯│以網路MSN與凌士田聊 │用卡(卡號:45│
│ │ │ │ │店」 │天而認識後,經凌士田│00000000000000│
│ │ │ │ │ │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號) │
│ │ │ │ │ │97號至吳俊凱所持用09│ │
│ │ │ │ │ │00000000號,以電話相│ │
│ │ │ │ │ │約至左列地點,吳俊凱│ │
│ │ │ │ │ │遂趁凌士田在浴室洗澡│ │
│ │ │ │ │ │而不注意之際,竊取其│ │
│ │ │ │ │ │所有之右列財物,得手│ │
│ │ │ │ │ │後,仍在房內與沐浴後│ │
│ │ │ │ │ │之凌士田聊天,至約1 │ │
│ │ │ │ │ │小時後方託詞離開現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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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家偉簡進勛│98年2月4│高雄市九如│王家偉自稱「阿正」,│聯邦商業銀行之│
│ │ │ │日凌晨某│路益大飯店│在網路上與簡進勛聊天│大統百貨聯名卡│
│ │ │ │時許 │ │而認識後,經簡進勛以│(卡號:457952│
│ │ │ │ │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 │撥打至王裕升所持用09│。 │
│ │ │ │ │ │00000000號,以電話相│ │
│ │ │ │ │ │約至左列地點,王家偉│ │
│ │ │ │ │ │遂趁簡進勛至浴室洗澡│ │
│ │ │ │ │ │而不注意之際,竊取其│ │
│ │ │ │ │ │所有之右列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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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家偉、│劉嘉麟│98年2月 │高雄市前金│王家偉自稱「阿正」,│中國信託銀行之│
│ │吳俊凱 │ │27日19時│區○○○街│在「UT聊天室」網站上│漢神百貨聯名信│
│ │ │ │許 │52號6樓之6│與劉嘉麟認識後,經王│用卡(卡號:45│
│ │ │ │ │ │裕升以電話號碼095580│00000000000000│
│ │ │ │ │ │1745號撥打至劉嘉麟所│號)、兆豐國際│
│ │ │ │ │ │持用0000000000號,以│商業銀行VISA金│
│ │ │ │ │ │電話邀約至自己位於左│融卡(卡號:42│
│ │ │ │ │ │列地點之租屋處相會,│00000000000000│
│ │ │ │ │ │王家偉遂趁劉嘉麟上廁│號)各1張,現 │
│ │ │ │ │ │所而未予注意之際,竊│金2,000元。 │
│ │ │ │ │ │取其所有之右列財物,│ │
│ │ │ │ │ │得手後,隨即將之交予│ │
│ │ │ │ │ │屋外守候之吳俊凱,由│ │
│ │ │ │ │ │其前往附表四所示商店│ │
│ │ │ │ │ │盜刷,王裕升則留在屋│ │
│ │ │ │ │ │內與劉嘉麟聊天,而吳│ │
│ │ │ │ │ │俊凱於同日21時45分許│ │
│ │ │ │ │ │返回該處並趁劉嘉麟不│ │
│ │ │ │ │ │注意之時,將右列2張 │ │
│ │ │ │ │ │信用卡放回原處,嗣劉│ │
│ │ │ │ │ │嘉麟於同日22時許離開│ │
│ │ │ │ │ │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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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家偉、│黃文生│98年3月 │同上 │王家偉以帳號「結實不│現金500元、鑰 │
│ │吳俊凱 │ │11日14時│ │錯」登入「UT聊天室」│匙1串。 │
│ │ │ │30分許 │ │,在該網站之「南部人│ │
│ │ │ │ │ │聊天室」與黃文生結識│ │
│ │ │ │ │ │後,經黃文生以電話號│ │




│ │ │ │ │ │碼0000000000號撥打至│ │
│ │ │ │ │ │王家偉所持用00000000│ │
│ │ │ │ │ │45 號與其聯絡,王家 │ │
│ │ │ │ │ │偉遂邀約黃文生至左列│ │
│ │ │ │ │ │地點相會,並趁黃文生│ │
│ │ │ │ │ │在浴室洗澡而未注意房│ │
│ │ │ │ │ │內財物之際,由吳俊凱│ │
│ │ │ │ │ │徒手竊取其所有之右列│ │
│ │ │ │ │ │財物,得手後,即藉詞│ │
│ │ │ │ │ │出外而要求黃文生離開│ │
│ │ │ │ │ │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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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家偉、│戴煜恩│98年3月 │同上 │王家偉以帳號「酷帥台│中國信託銀行之│
│ │吳俊凱 │ │20日19時│ │軍」登入「UT聊天室」│中國石油聯名信│
│ │ │ │許 │ │,與戴煜恩聊天認識後│用卡(卡號:45│
│ │ │ │ │ │,經戴煜恩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撥打至王│號)、身分證各│
│ │ │ │ │ │裕升所持用0000000000│1張。 │
│ │ │ │ │ │號與其聯絡,王裕升遂│ │
│ │ │ │ │ │邀約戴煜恩至左列地點│ │
│ │ │ │ │ │飲酒,席間趁戴煜恩上│ │
│ │ │ │ │ │廁所而不注意之際,由│ │
│ │ │ │ │ │吳俊凱下手竊取其所有│ │
│ │ │ │ │ │之右列財物,得手後,│ │
│ │ │ │ │ │仍繼續飲酒至同日21時│ │
│ │ │ │ │ │許託詞友人來尋而要求│ │
│ │ │ │ │ │戴煜恩離開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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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家偉、│柯志偉│98年3月 │高雄市前金│王家偉以帳號「酷帥台│現金1,500元 │
│ │、吳俊凱│ │22日9時 │區○○○街│軍」登入「UT聊天室」│ │
│ │ │ │許 │「我家飯店│,在該網站之「南部人│ │
│ │ │ │ │」303號房 │聊天室」與柯志偉認識│ │
│ │ │ │ │ │後,經柯志偉以電話號│ │
│ │ │ │ │ │碼0000000000號撥打至│ │
│ │ │ │ │ │王家偉所持用00000000│ │
│ │ │ │ │ │45 號與其聯絡,王家 │ │
│ │ │ │ │ │偉於電話中自稱「阿峰│ │
│ │ │ │ │ │」並邀約柯志偉至左列│ │
│ │ │ │ │ │地點相會,趁其在浴室│ │
│ │ │ │ │ │洗澡而未注意房內財物│ │




│ │ │ │ │ │之際,竊取其所有之右│ │
│ │ │ │ │ │列財物,得手後,仍繼│ │
│ │ │ │ │ │續留在房內與柯志偉聊│ │
│ │ │ │ │ │天至同日11時50分許方│ │
│ │ │ │ │ │託詞離開現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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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家偉、│羅子學│98年6月 │高雄市三民│王家偉自稱「阿文」,│SONYERICSSON廠│
│ │吳俊凱 │ │27日23時│區○○路 │在網路上與羅子學聊天│牌黃黑色手機1 │
│ │ │ │45分許 │197號固興 │而認識後,經簡進勛以│支(序號358726│
│ │ │ │ │飯店712號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 │
│ │ │ │ │房 │撥打至王家偉所持用09│ │
│ │ │ │ │ │00000000號與其聯絡,│ │
│ │ │ │ │ │以電話相約前往左列地│ │
│ │ │ │ │ │點,而吳俊凱早已在房│ │
│ │ │ │ │ │內等候,王家偉、吳俊│ │
│ │ │ │ │ │凱2人即趁羅子學去浴 │ │
│ │ │ │ │ │室洗澡而未注意房內財│ │
│ │ │ │ │ │物之際,竊取其所有之│ │
│ │ │ │ │ │右列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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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由王家偉吳俊凱共同盜刷凌士田前開信用卡 ┌──┬──────┬───────┬─────┬───────┐
│編號│ 刷卡時間 │ 刷卡地點 │ 刷卡金額 │ 所得物品 │
├──┼──────┼───────┼─────┼───────┤
│ 1 │98年2月3日9 │皇美銀樓,高雄│3,950元 │不詳金飾 │
│ │時53分5秒 │市○○區○○路│ │ │
│ │ │161號 │ │ │
├──┼──────┼───────┼─────┼───────┤
│ 2 │同日10時4分 │珠發珠寶銀樓,│3,740元 │不詳金飾 │
│ │11秒 │高雄市新興區八│ │ │
│ │ │德二路93號 │ │ │
├──┼──────┼───────┼─────┼───────┤
│ 3 │同日10時17分│一成銀樓,高雄│4,260元 │不詳金飾 │
│ │3秒 │市新興區大同一│ │ │
│ │ │路118號 │ │ │
├──┼──────┼───────┼─────┼───────┤
│ 4 │同日10時29分│大昱通訊有限公│5,300元 │SONYERICSSON廠│
│ │29秒 │司,高雄市新興│ │牌、型號K530i │
│ │ │區○○○路240 │ │銀色手機1支( │
│ │ │號 │ │序號0000000000│




│ │ │ │ │53719號) │
├──┼──────┼───────┼─────┼───────┤
│ 5 │同日10時51分│華琦國際企業有│4,000元 │不詳 │
│ │26秒 │限公司,高雄市│ │ │
│ │ │自立一路323號 │ │ │
├──┼──────┼───────┼─────┼───────┤
│ 6 │同日13時0分 │家福股份有限公│2,250元 │不詳 │
│ │13秒 │司,高雄市新興│ │ │
│ │ │區○○○路109 │ │ │
│ │ │號 │ │ │
├──┼──────┼───────┼─────┼───────┤
│ 7 │同上 │同上 │1萬1,230元│不詳 │
├──┼──────┼───────┼─────┼───────┤
│ 8 │同日13時35分│家福股份有限公│1萬30元 │不詳 │
│ │44秒 │司愛河分公司,│ │ │
│ │ │高雄市鹽埕區河│ │ │
│ │ │東路356號 │ │ │
├──┼──────┼───────┼─────┼───────┤
│總計│ │ │4萬4,760元│ │
└──┴──────┴───────┴─────┴───────┘
附表3:王家偉吳俊凱2人一同盜刷簡進勛前開信用卡 ┌──┬──────┬───────┬─────┬───────┐
│編號│ 刷卡時間 │ 刷卡地點 │ 刷卡金額 │ 所得物品 │
├──┼──────┼───────┼─────┼───────┤
│ 1 │98年2月4日20│遊戲達人企業有│1,540元 │PS3手把1支 │
│ │時31分0秒 │限公司,高雄市│ │ │
│ │ │三民區○○○路│ │ │
│ │ │90號 │ │ │
├──┼──────┼───────┼─────┼───────┤
│ 2 │同日20時37分│日本橋電玩部A│1,570元 │不詳 │
│ │5秒 │館,地址同上 │ │ │
├──┼──────┼───────┼─────┼───────┤
│ 3 │同日20時38分│遊戲達人企業有│990元 │PS3遙控器1支 │
│ │1秒 │限公司,地址同│ │ │
│ │ │上 │ │ │
├──┼──────┼───────┼─────┼───────┤
│ 4 │同日20時53分│Game休閒館高雄│2,270元 │不詳 │
│ │30秒 │館,高雄市三民│ │ │
│ │ │區○○○路233 │ │ │
│ │ │號1樓 │ │ │




├──┼──────┼───────┼─────┼───────┤
│ 5 │同日21時12分│美侖銀樓,高雄│8,500元 │不詳 │
│ │30秒 │市○○區○○街│ │ │
│ │ │183號 │ │ │
├──┼──────┼───────┼─────┼───────┤
│ 6 │98年2月5日15│和昇銀樓,高雄│6,200元 │刷卡未成功 │
│ │時21分2秒 │市○○區○○街│ │ │
│ │ │188號 │ │ │
├──┼──────┼───────┼─────┼───────┤
│總計│ │ │1萬4,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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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由吳俊凱王家偉盜刷劉嘉麟前開信用卡 ┌──┬──────┬──────┬───────┬─────┬───────┐
│編號│ 信用卡號 │ 刷卡時間 │ 刷卡地點 │ 刷卡金額 │ 所得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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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銀行│98年2月27日 │全國電子高雄七│1萬元 │LG牌液晶電視1 │
│ │之漢神百貨聯│20時20分17秒│賢門市,高雄市│ │台 │
│ │名信用卡(卡│ │前金區○○○路│ │ │
│ │號:00000000│ │186號 │ │ │
│ │0000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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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日20時23分│同上 │5,000元 │同上 │
│ │ │1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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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兆豐國際商業│同日20時19分│同上 │8,000元 │刷卡未成功 │
│ │銀行VISA金融│ │ │ │ │
│ │卡(卡號:42│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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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刷卡未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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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同日20時21分│同上 │3,000元 │同編號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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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同日20時44分│日本橋資訊廣場│2,090元 │OZAKI牌重低音 │
│ │ │ │,高雄市三民區│ │喇叭1台 │
│ │ │ │建國二路9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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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2萬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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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由王家偉吳俊凱共同盜刷戴煜恩前開信用卡 ┌──┬──────┬───────┬─────┬───────┐
│編號│ 刷卡時間 │ 刷卡地點 │ 刷卡金額 │ 所得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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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3月2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8,480元 │不詳 │
│ │22時11分24秒│司愛河分公司,│ │ │
│ │ │高雄市鹽埕區河│ │ │
│ │ │東路35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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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22時21分│同上 │8,500元 │不詳 │
│ │25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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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23時13分│佐佐沐有限公司│1,400元 │不詳 │
│ │51秒 │,高雄市前鎮區│ │ │
│ │ │瑞隆路25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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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日23時34分│家福股份有限公│1,860元 │不詳 │
│ │8秒 │司五甲分公司,│ │ │
│ │ │高雄縣鳳山市林│ │ │
│ │ │森路291號 │ │ │
├──┼──────┼───────┼─────┼───────┤
│ 5 │98年3月21日 │同上 │2,099元 │不詳 │
│ │0時30分13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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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日1時8分49│康健藥局,高雄│1,600元 │不詳 │
│ │秒 │市苓雅區自強三│ │ │
│ │ │路1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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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日13時0分 │特力翠豐股份有│2,789元 │不詳 │
│ │18秒 │限公司,高雄市│ │ │
│ │ │武廟路2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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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萬6,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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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佐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