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77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曾榮德與案外人郭秀珠為男女朋友,因 郭秀珠於民國99年7 月5 日上午某時,在址設高雄縣鳥松鄉 仁美村高碼二路35號,由告訴人蔡麗瑤所營服飾店內,因購 衣問題發生糾紛,告訴人於同日上午11時20許,前往高雄縣 鳥松鄉仁美村高碼三巷52號郭秀珠之住所與郭秀珠釐清問題 未果而轉身離去,被告為與告訴人理論,過程中竟基於妨害 告訴人名譽及傷害之犯意,於公眾得通行之高碼二路上辱罵 告訴人「臭雞Y 」,並徒手毆打告訴人之左上臂處,致告訴 人重心不穩而扭到腳踝,受有左上臂挫傷瘀腫及左足挫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及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 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 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應 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製作筆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 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 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 錄,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1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㈡惟告訴人蔡麗瑤於99年7 月5 日案發當日,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時,係表示伊遭人毆 打,故至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等語(見偵查卷第7 頁),告 訴人於陳述發生經過時,雖提及被告曾榮德出手打伊,並用 三字經罵伊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8 頁),然承辦警員詢問 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要告何人何罪?」時,告訴人係表
示「我要提出傷害告訴,要告曾榮德傷害。」等語,並未就 被告曾榮德罵伊之事,表示訴究之意,有99年7 月5 日警詢 筆錄1 份在卷為憑(見偵查卷第7 至8 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麗瑤於100 年3 月3 日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伊有告訴警察 ,伊要告被告罵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惟由證人 蔡麗瑤同日於本院證述:報案當日伊有看過筆錄再簽名,除 發生衝突的地點在路上,筆錄記載在店裡,伊有向警察反應 ,其餘都是照伊意思記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可 知警詢筆錄上開告訴範圍之記載,確與告訴人之意思相符, 足認告訴人於99年7 月5 日報案當天未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 部分表示訴究之意思。再由99年9 月14日、99年9 月28日檢 察官之訊問筆錄觀之,檢察官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 2 項規定,就告訴人所述遭被告辱罵部分,訊問告訴人是否 告訴,並記明筆錄(見偵查卷第15至17、23至25頁)。又告 訴人蔡麗瑤於100 年3 月3 日本院審理時,雖表示就公然侮 辱部分,仍要提告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惟依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 司法警察官為之,縱認在法院審理中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 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始得謂為合法告訴,且本案發生時 間為99年7 月5 日,距離100 年3 月3 日已逾法定告訴期間 6 個月,已無從補正告訴之合法性。是以,本件被告被訴公 然侮辱部分,未經合法告訴。
㈢再者,被告被訴傷害部分,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已 於100 年3 月3 日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601 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準備程序當庭賠償告訴人新臺幣3 萬元,有和解書筆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告訴人亦於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前之100 年3 月3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73頁)。 ㈣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 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告訴業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