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安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帝隴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枝萬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帝隴企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 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明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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