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鴻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昌鴻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昌鴻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 ,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 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3日起,再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