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95號
KSDM,100,聲,795,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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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貴堯
具 保 人 張黃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黃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貴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張黃梅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 萬提出現金 ,並經許可交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判處原判決關於販賣第 三級毒品予彭敬中部分及定執行刑撤銷,張貴堯被訴販賣第 三級毒品予彭敬中部分無罪確定,即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此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茲聲請人先依法通知受 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居所通知,受刑人仍 未到案執行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卷附送達證 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 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收受刑 事案款通知1 紙及送達回證1 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 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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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