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06號
KSDM,100,聲,1306,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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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國興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金國興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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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