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41號
KSDM,100,聲,1241,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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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逸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逸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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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