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永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
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永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永昭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7年8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 3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