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84號
KSDM,100,聲,1084,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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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良
具 保 人 郭勝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郭 勝珍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經法院 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 1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 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追保函送達證書 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 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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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