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992號
KSDM,100,簡,992,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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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347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部分更正為「陳文榮前因恐嚇 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710 號判處有期徒 刑5 月,嗣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 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 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 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 行,所竊金錢新臺幣(下同)8000元,嗣以33,000元賠償告 訴人黃淑惠,而告訴人確實因本件被告竊盜犯行而收受33,0 00元,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供述在卷,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 輕,兼衡被告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 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4792號
被 告 陳文榮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旗津區復興巷15-1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71 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 年8月24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158巷6號2樓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內,以自備之鑰匙1支打開同事黃淑惠之 辦公桌抽屜,並竊取抽屜內黃淑惠所有包包內之新台幣(下 同) 8,000元得手並藏匿之,而於將黃淑惠辦公桌抽屜重新 鎖上之際,旋為黃淑惠發現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鑰匙1支。二、案經黃淑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文榮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竊取黃淑惠所有之8,00 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以自備鑰匙打開抽屜,辯稱:當 時抽屜未上鎖等語。經查,告訴人黃淑惠當時辦公室抽屜有 上鎖,告訴人從廁所出來時,看見被告正將抽屜鎖上,並將 鑰匙放入自己口袋中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 明確,並有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確有以自備鑰 匙打開抽屜竊盜。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竊盜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陳文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鑰 匙1支,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為供犯罪所用之 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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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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