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820號
KSDM,100,簡,820,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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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49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關於「‧‧‧ 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員」之記載補充為「‧ ‧‧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周佑勳』之犯罪集團成 員」,及補充附表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陳志豪將其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均不詳、自稱「周佑勳」之成年犯罪集團 成員使用,使犯罪集團作為實施恐嚇取財之犯罪工具,其單 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加 恐嚇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之構 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 該犯罪集團遂行恐嚇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之幫 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 團恐嚇上開19名被害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恐嚇取財罪。另被 告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 資料供犯罪集團使用,致被害人蔣秀美等19人分別有如附表 所示之損害(共計84,550元),其所為助長犯罪集團遂行財 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犯罪集團,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上開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上開被 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接獲恐嚇│被害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 備註 │
│ │ │電話時間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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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蔣秀美│99年6月1日11時│99年6月1日11時33分許│ 3,550元│ │
│ │ │20分許 │雲林縣林內郵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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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呂霖致│99年6月1日11時│99年6月1日12時2 分許│ 3,030元│ │
│ │ │許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大崙│ │ │
│ │ │ │分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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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葉景隆│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17分許│ 7,010元│ │
│ │ │許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 │ │
├──┼───┼───────┼──────────┼────┼────┤
│ 4 │洪永長│99年6月1日11時│99年6月1日12時20分許│ 4,010元│ │
│ │ │許 │嘉義市湖內郵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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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宗憲│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26分、│ 7,000元│以李柏翰
│ │ │、11時許 │同日12時28分許 │ 3,510元│郵局帳戶│
│ │ │ │臺南市白河郵局 │ │跨行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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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蕭慶林│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28分許│ 3,610元│以江守成
│ │ │、11時許 │彰化縣田中郵局 │ │名義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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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鴻源│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31分許│ 3,000元│以王祥益
│ │ │、11時許 │彰化銀行新營分行 │ │名義匯款│
├──┼───┼───────┼──────────┼────┼────┤
│ 8 │王宗仁│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33分許│ 3,520元│ │
│ │ │、11時許 │臺南市安定郵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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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宗益│99年6月1日11時│99年6月1日12時43分許│ 3,040元│ │
│ │ │許 │臺南市○○○○路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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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吳惠晴│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2時48分許│ 3,010元│ │
│ │ │、11時許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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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張献諒│99年6月1日10時│99年6月1日13時4分許 │ 3,600元│以和昌名│
│ │ │、11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 │義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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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蔡朝林│99年6月1日11時│99年6月1日13時21分許│ 3,560元│ │
│ │ │許 │板信商業銀行吳鳳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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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戴裕民│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2時4分許 │ 4,010元│ │
│ │ │許 │臺南市新義郵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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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峰玉│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2時24分許│ 4,020元│以黃淑芬│
│ │ │許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 │將軍區農│
│ │ │ │ │ │會帳戶跨│
│ │ │ │ │ │行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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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余淑玉│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2時35分許│ 4,510元│以張西通
│ │ │許 │雲林縣林內郵局 │ │名義匯款│
├──┼───┼───────┼──────────┼────┼────┤
│ 16 │陳世宏│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2時46分許│ 4,530元│ │
│ │ │許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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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周文欽│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2時57分許│ 5,000元│ │
│ │ │許 │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 │
├──┼───┼───────┼──────────┼────┼────┤
│ 18 │黃文成│99年6月2日12時│99年6月2日13時14分許│ 3,030元│ │
│ │ │許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大崙│ │ │
│ │ │ │分部 │ │ │
├──┼───┼───────┼──────────┼────┼────┤
│ 19 │黃民芳│99年6月2日11時│99年6月2日13時15分許│ 8,000元│ │
│ │ │許 │京城銀行民雄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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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計19名被害人 │
│ │共計幫助恐嚇取財84,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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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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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