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0年度,43號
KSDM,100,審簡附民,43,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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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興源
被   告 陳谷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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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