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65號
KSDM,100,審易,265,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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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國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58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連國輝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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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