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30號
KSDM,100,審交易,30,201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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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崑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2574 號、第37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崑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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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