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郅佶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6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郅佶倫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郅佶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之 情形下,貿然騎乘機車上路,而被告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77毫克,顯然無視於自己之安全,並對其他參與 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亦生危害, 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及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526號
被 告 郅佶倫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601巷7
6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郅佶倫明知飲酒將導致注意力減低、反應變慢,飲酒後駕駛 車輛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 國100年2月17日1時許,在高雄市○○路與中山路附近飲酒 後,其已因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 乘車牌號碼ZHU-302號輕型機車,於同日2時53分在高雄市○ ○區○○路與富國路口,因酒後行車不穩、車身搖擺不定, 顯無法正常操控駕駛,經警攔檢並對郅佶倫施以呼氣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始知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郅佶倫自白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刑法第185之3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再按汽車駕駛人飲用 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 克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分別訂有 明文。參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 為必要,至所謂酒醉狀態,只需一般評價程度達於對車輛駕 駛行為失其必要之注意力或判斷力之虞即可,至實際上對駕 駛行為是否發生具體危險,則並不重要,而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 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 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之標準,業據法務部於88年5月18日以88年度法檢字 第1669號函示明確,是本件被告郅佶倫因酒醉而呼氣酒精濃 度測試已達0.77毫克,顯達無法正常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郅佶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真芬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