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90號
PCDM,91,交聲,90,20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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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受處 分人
  即異 議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
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三字第裁四一-A
EA一0四九一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次按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 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當場舉發者,被查獲人之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駕 駛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 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載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六 分,騎乘FD3-九五0號機車,行經臺北市○○路○段一五九巷口,闖紅燈之 違規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E一0四九一九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上開違規事實,業據舉發警員乙○ ○到庭證述:異議人有收,但沒有簽名,是異議人拒簽,我是停在路口看到異議 人搶一五九巷口紅燈,我是騎機車也停在路口等紅綠燈,因為看見異議人闖紅燈 ,所以往前追趕,攔停下異議人,異議人說他是黃燈之下通過路口,我比異議人 先停在路口,已經是紅燈,所以異議人不可能是黃燈下通過等語(參見本院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且異議人自承當時係我是被公車擋住,我跟著公 車後面走,不知道公車有無闖紅燈,此張罰單我有收受,但沒有簽名等語,準此 ,異議人並未注意交通號誌,即行通過上開路口,乙○○前開證詞應為可信,從 而異議人聲明異議,顯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以裁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違規 記點三點,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徐 玉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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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