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70號
KSHV,100,上,70,201103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蕭湘琳
兼法定代理 蔡玉珠

上 訴 人 蔡玉珠
上 訴 人 蕭語涵
法定代理人 羅雅惠
上列當事人與陳芊卉陳士斌蔡麗蘭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5,284,0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05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