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雲翔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漢斌
曾俊凱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英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
蘇勝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曾俊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雲翔、張漢斌、熊英信、曾俊 凱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4 人所犯殺人 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重刑 ,被告4 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 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 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4 人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 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 ,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 月8 日執行羈押 ,99年12月8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00 年2 月8 日第二次延 長羈押,至100 年4 月7 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8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