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873號
KSHM,99,上訴,1873,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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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以環
      蘇振裕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李育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正男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408 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405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湯正男前於民國98年1 月間起,因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鹼、 假麻黃鹼,於98年3 月18日遭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等查 獲,詎湯正男不知警惕,仍與吳以環蘇振裕共同基於製造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於98年9 月間某日起,由 蘇振裕提供坐落屏東縣竹田鄉○○路14巷29之1 號住處作為 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場所,由湯正男蘇振裕、吳以 環分別提供如附表編號1 -78所示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之器具、化學藥劑,並由湯正男購入100 罐(每罐約1 千顆 )感冒藥錠,而後由吳以環每顆感冒藥錠新臺幣(下同)0. 1 元之代價自感冒藥錠中萃取假麻黃鹼(即假鹽酸麻黃素) ,方法為先將感冒藥錠加水溶解後,再以脫水機脫水分離含 假麻黃鹼水溶液及澱粉,復在含假麻黃鹼水溶液加食鹽煮沸 ,待冷卻後過濾食鹽結晶,而後將含假麻黃鹼水溶液放置冰 箱冷卻,即可得出純化之假麻黃鹼結晶,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乃以此方法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且已純化 製成如附表編號79、84-86所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驗後 純質淨重共333.73公克)及純化中如附表編號80-83所示含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水溶液共4 桶(驗後純質淨重共4037 .79 公克)。另蘇振裕惟恐犯行曝光,於98年10月初向綽號 「阿志」之友人借用屏東縣潮州鎮○○路95巷10號房屋亦備 供作製造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場所,並已將如附表編 號1 -37所示之物遷移至該處,然尚未在該處製造第四級毒 品假麻黃鹼,旋於98年10月3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屏東縣 竹田鄉○○路14巷29之1 號蘇振裕住處,為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市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專案 小組成員查獲吳以環蘇振裕,並扣得如附表編號38-86所 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之印章、金融卡、存摺、行動電話等物 ,再於同日在屏東縣潮州鎮○○路95巷10號,扣得如附表編 號1 -37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請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函各 係經檢察官及法院囑託鑑定所為,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自有證據能力。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共同上 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法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事實,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9、84-86 所示之粉末係已純化後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扣案如附表 編號80-83所示水液係純化中之假麻黃鹼溶液,扣案如附表 編號1 -78所示之物分別係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器具 及化學藥劑,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函在 卷足憑(見偵查卷1 第164 -224 頁、本院卷第80-81頁) ;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吳以環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稱係依被告 湯正男指示而自感冒藥中粹取假麻黃鹼等語明確(見本院卷 第108 頁反面)。又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亦坦承上 情在卷,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 之自白即可信為真正。至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固係 自含假麻黃鹼之感冒藥錠中粹取出純度較高之假麻黃鹼,製 程並未涉及結構改變之化學變化,然感冒藥錠中所含假麻黃 鹼已經與其他原料藥、製劑配製成治療、減輕人類疾病之藥 品,而被告3 人乃基於其他製造偽藥、毒品非法目的,而自 感冒藥單獨粹取、純化假麻黃鹼,雖未涉及結構改變之化學 變化,但被告3 人之行為已將原以感冒藥形態合法存在而無 從供他用之物質,未經許可擅自變成以假麻黃鹼形態存在, 以方便再供其他非法目的使用,被告3 人之行為即應屬製造 行為,且如附表編號79、84-86所示之物係已純化之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驗後純質淨重共333.73公克),及如附表編 號80-83所示之物係純化中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水溶液 (驗後純質淨重共4037 .7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函可稽 (見本院卷第80-81頁),是被告3 人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 黃鹼已屬既遂。綜上所述,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製 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湯正男吳以環蘇振裕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又被告3 人製造完 成後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被 告吳以環蘇振裕湯正男就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有犯意 聯絡和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吳以環蘇振裕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犯行,乃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至被告湯正男於 警詢、偵查中始終辯稱因被告吳以環告知要以感冒藥製造減 肥藥,其乃單純出賣感冒藥予被告吳以環,並無與被告吳以 環、蘇振裕共同自感冒藥粹取假麻黃鹼之犯意及行為等語, 於原審羈押訊問亦辯稱不知感冒藥可粹取假麻黃鹼等語(見 原審聲羈卷第7 頁),是被告湯正男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適用。另未經許可擅自製造之假麻 黃鹼即屬偽藥,有行政院衛生署98年9 月2 日衛署藥字第 0980321198號函可參(見原審卷第76頁),是被告吳以環蘇振裕湯正男未經許可擅自製造假麻黃鹼,固同時觸犯藥 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然被告3 人製造之假麻黃鹼 僅為一種物質兼具偽藥與毒品之性質,故係僅實施一個犯罪 行為,發生一個犯罪之結果,侵害一個法益,自應祗受一個 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屬於單純一罪,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4 項所定「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較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所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 金。」之刑罰為重,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法律適 用原則,即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 斷,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3 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規定, 並審酌被告3 人無視毒品遺害無窮,竟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 ,並已製造純質淨重共計4371 .52公克之假麻黃鹼,可能造 成國家、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之損害,再被告湯正男為首謀 ,嗣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另被告吳以環蘇振裕係受被 告湯正男邀集所為,且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被 告吳以環有期徒刑2 年10月、被告蘇振裕有期徒刑2 年6 月 、被告湯正男有期徒刑4 年;並敘明扣案如附表編號79-86 所示均含第四級毒品麻黃鹼成分,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 -78所示 之物品分別為被告吳以環蘇振裕湯正男所有供製造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以環蘇振裕分別於



警詢、原審審理中陳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被告3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目錄卷中之扣押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壹-壹 │脫水機 │2台 │
├──┼────────────┼─────────┼───────┤
│2 │壹-貳 │除濕機 │1台 │
├──┼────────────┼─────────┼───────┤
│3 │壹-參 │馬達 │1台 │
├──┼────────────┼─────────┼───────┤
│4 │壹-肆 │藍色大水桶 │2只 │
├──┼────────────┼─────────┼───────┤
│5 │壹-伍 │藍色中水桶 │2只 │
├──┼────────────┼─────────┼───────┤
│6 │壹-陸 │藍色小水桶 │1只 │
├──┼────────────┼─────────┼───────┤
│7 │壹-柒 │大整理箱 │1只 │
├──┼────────────┼─────────┼───────┤
│8 │壹-捌㈠ │CH5N(化學品) │1瓶 │
├──┼────────────┼─────────┼───────┤




│9 │壹-捌㈡ │紅磷 │2瓶 │
├──┼────────────┼─────────┼───────┤
│10 │壹-捌㈢ │C2H5OC2H5 │1瓶 │
├──┼────────────┼─────────┼───────┤
│11 │壹-捌㈣ │Iodine │1瓶 │
├──┼────────────┼─────────┼───────┤
│12 │壹-捌㈤ │NaOH │1瓶 │
├──┼────────────┼─────────┼───────┤
│13 │壹-捌㈥ │鹽酸 │1瓶 │
├──┼────────────┼─────────┼───────┤
│14 │壹-捌㈦ │硫酸 │1瓶 │
├──┼────────────┼─────────┼───────┤
│15 │壹-捌㈧ │燒瓶支架 │1組 │
├──┼────────────┼─────────┼───────┤
│16 │壹-捌㈨ │燒瓶 │1只 │
├──┼────────────┼─────────┼───────┤
│17 │壹-捌㈩ │燒瓶 │1只 │
├──┼────────────┼─────────┼───────┤
│18 │壹-捌 │燒瓶 │1只 │
├──┼────────────┼─────────┼───────┤
│19 │壹-捌 │燒瓶 │1只 │
├──┼────────────┼─────────┼───────┤
│20 │壹-捌 │冷凝管 │3只 │
├──┼────────────┼─────────┼───────┤
│21 │壹-捌 │攪拌棒 │2根 │
├──┼────────────┼─────────┼───────┤
│22 │壹-捌 │玻璃管 │3根 │
├──┼────────────┼─────────┼───────┤
│23 │壹-捌 │燒瓶配件 │1袋 │
├──┼────────────┼─────────┼───────┤
│24 │壹-捌 │量杯 │1只 │
├──┼────────────┼─────────┼───────┤
│25 │壹-捌 │溫度計 │2根 │
├──┼────────────┼─────────┼───────┤
│26 │壹-捌 │橡膠管 │1袋 │
├──┼────────────┼─────────┼───────┤
│27 │壹-捌 │橡膠手套 │1雙 │
├──┼────────────┼─────────┼───────┤
│28 │壹-捌 │試紙 │1盒 │
├──┼────────────┼─────────┼───────┤




│29 │壹-捌 │口罩 │1袋 │
├──┼────────────┼─────────┼───────┤
│30 │壹-捌 │電源插頭 │1只 │
├──┼────────────┼─────────┼───────┤
│31 │壹-捌 │篩子 │1只 │
├──┼────────────┼─────────┼───────┤
│32 │壹-捌 │剪刀 │1只 │
├──┼────────────┼─────────┼───────┤
│33 │壹-捌 │濾紙 │1包 │
├──┼────────────┼─────────┼───────┤
│34 │壹-捌 │延長線 │1條 │
├──┼────────────┼─────────┼───────┤
│35 │壹-捌 │計算機 │1台 │
├──┼────────────┼─────────┼───────┤
│36 │壹-捌 │膠帶 │1捲 │
├──┼────────────┼─────────┼───────┤
│37 │壹-捌 │過濾布 │2條 │
├──┼────────────┼─────────┼───────┤
│38 │貳-6 │冷凍冰櫃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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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貳-7 │結晶用塑膠器皿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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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貳-8 │真空馬達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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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貳-9 │不鏽鋼鍋 │1個 │
├──┼────────────┼─────────┼───────┤
│42 │貳-10 │不鏽鋼鍋 │1個 │
├──┼────────────┼─────────┼───────┤
│43 │貳-11 │不鏽鋼鍋 │1個 │
├──┼────────────┼─────────┼───────┤
│44 │貳-12 │不鏽鋼鍋 │1個 │
├──┼────────────┼─────────┼───────┤
│45 │貳-13 │玻璃燒瓶 │1個 │
├──┼────────────┼─────────┼───────┤
│46 │貳-14 │玻璃燒瓶 │1個 │
├──┼────────────┼─────────┼───────┤
│47 │貳-15 │玻璃燒瓶 │1個 │
├──┼────────────┼─────────┼───────┤
│48 │貳-16 │塑膠燒瓶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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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貳-17 │陶瓷漏斗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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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貳-18 │陶瓷漏斗 │1個 │
├──┼────────────┼─────────┼───────┤
│51 │貳-19 │塑膠漏斗 │1個 │
├──┼────────────┼─────────┼───────┤
│52 │貳-20 │鐵製濾網 │1個 │
├──┼────────────┼─────────┼───────┤
│53 │貳-21 │鐵製濾網 │1個 │
├──┼────────────┼─────────┼───────┤
│54 │貳-22 │杓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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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貳-23 │溫度計 │3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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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貳-24 │大盒濾紙 │1盒 │
├──┼────────────┼─────────┼───────┤
│57 │貳-25 │大盒濾紙 │1盒 │
├──┼────────────┼─────────┼───────┤
│58 │貳-26 │小盒濾紙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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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貳-27 │塑膠手套 │1包 │
├──┼────────────┼─────────┼───────┤
│60 │貳-28 │結晶用濾紙 │1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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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貳-29 │玻璃冷凝管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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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貳-30 │化學藥品(乙醚、丙│12瓶 │
│ │ │酮、鹽酸、硫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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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貳-31 │氫氣瓶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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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貳-32 │瓦斯爐具 │3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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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貳-33 │精鹽 │6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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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貳-42 │精鹽 │6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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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貳-43 │精鹽 │6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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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貳-44 │結晶用精鹽 │1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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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貳-45 │結晶用布袋 │1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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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貳-46 │結晶用橡皮管 │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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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參-2 │甲苯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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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參-3 │甲苯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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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參-4 │真空馬達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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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參-5 │加熱器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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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參-6 │玻璃燒杯 │1個 │
├──┼────────────┼─────────┼───────┤
│76 │參-7 │電子秤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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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參-8 │不鏽鋼鍋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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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參-9 │瓦斯桶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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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貳-1 │黃色粉末 │1 包(驗後純質│
│ │ │ │淨重323.74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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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貳-2 │黃色液體 │1 桶(驗後純質│
│ │ │ │淨重114.19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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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貳-3 │黃色液體 │1 桶(驗後純質│
│ │ │ │淨重602.49公克│
│ │ │ │) │
├──┼────────────┼─────────┼───────┤
│82 │貳-4 │黃色液體 │1 桶(驗後純質│
│ │ │ │淨重2003.12 公│
│ │ │ │克) │
├──┼────────────┼─────────┼───────┤
│83 │貳-5 │黃色液體 │1 桶(驗後純質│
│ │ │ │淨重1317.99 公│
│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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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貳-38A │黃色粉末 │1 包(驗後純質│
│ │ │ │淨重2.0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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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貳-38B │黃色粉末 │1 包(驗後純質│
│ │ │ │淨重7.16公克)│
├──┼────────────┼─────────┼───────┤
│86 │參-1 │黃色粉末 │驗後純質1 包(│
│ │ │ │淨重0.8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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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