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214號
KSHM,98,上訴,1214,201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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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恩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4
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有關「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巷18之3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巷18之3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住所係設在「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 巷18之3 號」,有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本 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將上訴人之住所地址記 載為:「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巷18之3 號」,有 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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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