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84號
KSHM,100,聲,284,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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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振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劉振寰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振寰業於民國100年3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7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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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