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0號
KSHM,100,聲,240,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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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楹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楹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黃楹真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楹真業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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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