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9年度,19號
HLHM,99,重上更(三),19,201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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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武成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俞建界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
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747、2104號,91年度偵字
第87、88、89、119、120、121、122、123、124、127、129、13
0、132、133、134、136、137、141、142、146、149、152、153
、154、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侯武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拾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扺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叁佰拾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侯武成自民國83年3月1日起至90年9月22日停職之日止,擔 任臺東縣成功鎮第12、13屆鎮長,負責督導綜理全鎮行政業 務及採購,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辦理營繕 工程之採購,依據「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 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應在主辦機關門 口公告,並通知當地有關公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 比價辦理。嗣上開審核程序表於87年7月1日修訂生效實施後 ,50萬元以上未達30 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 式辦理。又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於87年5月27日頒布,88年5月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



之1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或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進行 比價或議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又87年7月1日修訂 生效實施之上開審核程序表,經台東縣政府87年10月12日( 87 )府主二字第112548號函刪除,另由各鄉鎮公所本權責 自行依規定訂定內部審核程序,台東縣成功鎮公所乃依據上 開台東縣政府函示,自行訂定「台東縣成功鎮公所營繕工程 及購置訂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簡明表)」一份,並於 87年10月27日以87城鎮主字第10189號函台東縣政府備查。 而依台東縣成功鎮公所之內部審核程序簡明表規定,150萬 元以上未達300萬元之營繕工程,係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 ;150 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係採比價之方式辦 理。而本案所有公共工程採購之招標,無論係採限制性招標 或公開比價或比價之方式,指定2家或3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投 標比價時,均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 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且不得事先指定某特 定廠商承包,舞弊營私。
二、詎侯武成於86年10月至90年7月間,經辦如附表所載之公共 工程採購時,竟分別基於直接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及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之概括犯意,於各該 項工程發包前,私下告知林勝政政富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 責人,名義負責人許淑華)、吳誌鴻(借用光成土木、東一 公司、英竣公司、順聯公司、瑞峰土木、懋鴻公司、聯升公 司等牌照之投標業者)、黎謹銓(借用光成土木包工業、奕 昇營造有限公司、政富公司、瑞峰土木包工業等牌照之投標 業者)、王建惠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慶文宏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盧文生(借用健銓公司、和興土木、政富公司等牌照之投標 業者)、陳輝陵建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皇財(借 用盈盛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者)、許省德(建興土木包工 業負責人)、吳前德(借用政富公司牌照之投標業者)、陳 治詠(借用政富公司、順聯公司等牌照之投標業者)、曾玉 萬(杰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坤章一成水電行之實際 負責人,名義負責人陳坤祥)、陳定本弘興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順來(順聯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 責人陳聯輝)、王文土和興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名義 負責人王文河)、陳進吉(長昱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 連堂(彥宇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曾桂香) 、蘇嘉靖益昌水電行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蘇李進壽) 、許進榮(借用順聯公司牌照之投標業者)、柯芳雄新億 建材行負責人)及許招文統翔營造有限公司、蒸盛營造有



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有意承作成功鎮公所各該公共工程 之業者,事先指定如附表(編號13除外)所列673件(起訴 書誤載為697件)之工程由彼等廠商分別承作(工程名稱與 受指定施作廠商之對應均詳如附表所載)。許招文等人獲悉 被指定承作附表所示之工程後,即分別向附表所示之其他投 標廠商協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嗣於投標時,由廠商依照原先 協商之方式,分別提出文件資料參予投標,再由原先預定得 標之廠商得標。侯武成即藉此方法直接圖林勝政等人不法利 益,使林勝政等人因而獲得約為附表所示決標金額一成之利 益。侯武成並藉此經辦公用工程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工程之違 背職務行為,於工程招標或第13屆成功鎮長選舉前後,以借 款或競選連任成功鎮鎮長贊助款之名義,先後在其鎮長辦公 室、住處或下列其他地點,收受被指定得標廠商之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 陵、皇財、許省德、吳前德、陳治詠等12人所交付之賄賂 ,共計1311萬元。
三、爰就侯武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圖利特定廠商之情形分述如 下:
(一)指定廠商林勝政等12人承作而收受賄賂部分: ⒈林勝政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6、38等2件以「光成土木」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291以「弈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299、312、313、315至317、326至329、346、349至353 、359至361、365至369、376至379、381、383、385至388、 390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1以「英竣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07、609、610、616等4件以「順 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5、636、639、642、645 等5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1以「聯升公 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88年1月間起至90年5月 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林勝政承作,直接圖林勝政不法 利益,林勝政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侯 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上揭工程得標 前後,在台東縣成功鎮○○路邊,先後收受林勝政所交付之 賄款共125萬元。
吳誌鴻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7以「光成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120、121等2件以「東一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293、294、296至298、300、301、303至311、314、318 至323、325、331至334、339、342、343、347、357、362、 363、370至372、374、380等40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 之工程、編號422以「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11 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2、634等2件以「



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46至650等5件以「懋鴻 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2以「聯升公司」名義得標 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5月間止,連續事 先私下指定予吳誌鴻承作,直接圖吳誌鴻不法利益,吳誌鴻 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上揭工程得標後,在其辦公 室或台東縣成功鎮某處,假借款名義,先後收受吳誌鴻所交 付之賄款共230萬元。
黎謹銓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9以「光成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290以「奕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324、33 6至338、340、344、348、356、373、375、382、384、391 等13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3、637、64 0、644等4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 自89年2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黎謹銓 承作,直接圖黎謹銓不法利益,黎謹銓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 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 括犯意,於上開期間指定上揭工程予黎謹銓承作前,假借款 名義,在其辦公室,先後收受黎謹銓所交付之賄款共140萬 元。
王建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43至48等6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74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108、112、113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 171、172等2件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9至 443等15件以「偉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 87年1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王建惠承 作,直接圖王建惠不法利益,王建惠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 金額約一成之利益。王建惠於87年鎮長選舉期間,在台東縣 成功鎮麒麟活動中心外面,預先交付35萬元之賄款予侯武成侯武成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 當選鎮長後,即陸續指定上開工程予王建惠承作。 ⒌張慶文部分:附表所載編號54至67、69、70等16件以「宏銓 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71至73、75至77、79至82等10 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8以「堃誠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基於概括犯意,自86年10月 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張慶文承作,直 接圖張慶文不法利益,張慶文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 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自87年鎮長選舉前後起至88年底止,先後在侯武成辦公室及 台東縣成功鎮某地,收受張慶文假借款名義所交付之賄款共 80萬元,而後指定上揭工程予張慶文承作。




盧文生部分:附表所載編號68以「宏銓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83、84等2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 號85至91、93、96、97、100、104、106、109至111、115 、117至119等20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 302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87年1月 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盧文生承作,直 接圖盧文生不法利益,盧文生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 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自87年初起至90年3月間止,先後在其辦公室,以競選連任 需要經費為由向盧文生借款,收受盧文生所交付之賄款共 120萬元,而後指定上揭工程予盧文生承作。 ⒎曾玉萬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附表所載編號124至168號 等45件以「杰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係侯武成自86年 10月間起至89年4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曾玉萬承作 ,直接圖曾玉萬不法利益,曾玉萬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 額約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 意,於上開期間,在其辦公室,就附表所載編號124、125、 128、133、136、147、166、137、138、139、159、140、16 1、153、157等工程,先後收受曾玉萬所交付之賄款共101萬 元。
陳輝陵皇財部分:附表載編號173以「信宏土木」名義 得標之工程、編號176至219等44件以「建盛公司」名義得標 之工程、編號392至420等29件以「盈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均是侯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 下指定予陳輝陵皇財合夥承作,直接圖陳輝陵皇財 不法利益,陳輝陵皇財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 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自 87年初起至89年6月止,在陳輝陵住處或台東縣成功鎮某處 ,先後收受陳輝陵皇財所交付之賄款100萬元、160萬元 共260萬元。
許省德部分:附表所載編號222至289等68件以「建興土木」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295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598、599等2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 是侯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 予許省德承作,直接圖許省德不法利益,許省德因而獲得上 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之概括犯意,自87年初起至90年8月間止,在其辦公室 ,假借款名義,收受許省德所交付之賄款共170萬元。 ⒑吳前德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30、335、341、345、354、355 、364等7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8、641



等2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89年4 月間起至同年5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吳前德承作, 直接圖吳前德不法利益,吳前德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 約一成之利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於89年4、5月間,在其住處,先後2次收受吳前德所交付 之賄款各10萬元,共20萬元。
⒒陳治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89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614、615等2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643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於 89年12月間,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陳治詠承作,直接圖陳治 詠不法利益,陳治詠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 益。侯武成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90年1 月間,在台東縣成功鎮無極靈霄宮外,假借錢名義,收受陳 治詠所交付之賄款30萬元。
⒓以上1一11部分,侯武成共收受賄款1,311萬元(起訴書誤為 1,460萬元)。
(二)指定廠商陳坤章等10人承作而未收受賄款部分: ⒈陳坤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1至12等12件以「一成水電行」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122以「東一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123以「東逸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174、175 等2件以「建台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3以「昶陞 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44、445等2件以「崧平公 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00、605、606等3件以「順聯公 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89年12 月間止,連續事先指定予陳坤章承作,直接圖陳坤章不法利 益,陳坤章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⒉陳定本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0以「弘興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49至53等5件以「宏陞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 號601至604、608、618、622至624等9件以「順聯公司」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26至631等6件以「源佑公司」名義得 標之工程(工程款總額為18,836,000元),均是侯武成自87 年12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陳定本承 作,直接圖陳定本不法利益,陳定本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 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⒊陳順來部分:附表編號78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358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12、613、 619至621等5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工程款總 額共4,998,000元),係侯武成自89年5月間起,至89年7月 間止,連續事先指定予陳順來承作,直接圖陳順來不法利益 ,陳順來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王文土部分:附表所載編號92、94、95、98、99、101至10 3、105、107、114等11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係侯武成自87年6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指定予 王文土承作,直接圖王文土不法利益,王文土因而獲得上揭 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⒌陳進吉部分:附表編號169、170等2件以「長昱公司」名義 得標之工程,係侯武成於89年12月間,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 陳進吉承作,直接圖陳進吉不法利益,陳進吉因而獲得上揭 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林連堂部分:附表編號292以「彥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係侯武成於89年7月間,事先指定予林連堂承作,直接圖 林連堂不法利益,林連堂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 之利益。
蘇嘉靖部分:附表所載編號424至428等5件以「益昌水電行 」得標之工程,係侯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4月間止, 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蘇嘉靖承作,直接圖蘇嘉靖不法利益, 蘇嘉靖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⒏許進榮部分:附表編號617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係侯武成於89年7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許進榮承作,以 答謝許進榮於其競選鎮長期間,幫忙插旗子造勢,而直接圖 許進榮不法利益,許進榮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 之利益。
柯芳雄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附表編號625以「新億建 材行」名義得標之工程(工程款48萬元),係侯武成於88年 1月間,事先指定予柯芳雄承作,直接圖柯芳雄不法利益, 柯芳雄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⒑許招文部分:附表所載編號14至29等16件以「大豪土木」名 義得標之工程、編號31至35等5件以「永達土木」名義得標 之工程、編號40至42等3件以「全州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220、221等2件以「建隆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 號446至457等12件以「利嘉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5 8至575等118件以「統翔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576至 597等22件以「蒸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3 至657 、659至674等21件以「堃誠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侯 武成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5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許 招文承作,直接圖許招文不法利益,許招文因而獲得上揭工 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四、案經許招文等人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及由 臺東縣調查站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查證人許招文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皇財、許省德、吳 前德、陳治詠、陳坤章陳定本、陳順來、王文土、陳進吉 、林連堂蘇嘉靖許進榮柯芳雄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形;就有 無收受賄款及金額方面,檢察官尚予被告與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 皇財、許省德、吳前德、陳治詠、陳順來等人對質之機會, 經核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均業經原審及本院歷審審判 程序中合法調查,故依上開規定,前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供 述,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 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 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經查,本案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歷審 中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書證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 詳本院歷審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筆錄),且迄於本院本審10 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是本院審酌該證 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等情形,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是上揭說明,均得採為證 據,附此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侯武成自83年3月1日起至90年9月22日停職之日止,擔 任臺東縣成功鎮第12、13屆鎮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有臺東縣政府93年8月24日府民自字第0933022986號 函1紙在卷足考(原審卷四第274頁)。且被告所任鎮長職務 ,係負責督導綜理全鎮行政業務及採購,亦為被告所不爭, 故此部分事實自堪是認。
(二)又附表所示工程均係被告侯武成於上揭任職期間經辦之公共 工程採購案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無訛(詳本院更三審卷第



225頁),並有扣案之「台東縣成功鎮營繕工程廠商標單」7 大冊及「台東縣成功鎮營繕工程開標記錄」、「台東縣成功 鎮辦理營繕工程內部簽呈」各1冊及附於90年度他字第105號 偵查卷第50頁、第51頁之開價記錄表在卷可佐。且附表編號 162、178、235所示工程,雖卷內查無相關書證,然亦有證 人曾玉萬張慶文田全勝、陳順來、許省德分別於偵查及 原審中之證述可資佐證(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偵查卷一第66 頁、第192頁、第194頁、第222頁、90年度偵字第1584號卷 第53頁、原審卷二第25頁)。另被告上開期間經辦公共工程 之採購,確有事先指定林勝政等人承作,直接圖林勝政等人 不法利益,另復收受林勝政吳誌鴻、黎謹詮、王建惠、張 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皇財、許省德、吳前德 及陳治詠等人所交付之賄賂如事實欄所示,業據被告於調查 站調查、檢察官偵查時均坦承不諱(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 偵查卷卷一第7頁至第60頁、第182頁、第183頁、第275頁、 第276頁、卷二第144頁至第178頁、第190頁至第198頁、第 208頁至第209頁)。其於原審審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復坦 承其有指定工程予特定業者並收受賄賂之事實,供述情節與 偵查中之內容相合,亦有原審90年度聲羈字第118號卷內筆 錄在卷足參。又檢察官就被告收受賄賂部分,命被告與林勝 政等人逐一對質,並核對收賄之金額,被告亦均坦認不諱, 且逐項簽名確認,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詳90年度偵字第17 47號卷二第144頁至第149頁、第175至178頁、第190頁)。 及至原審初訊時,被告對於指定附表所示工程予許招文等廠 商之犯行亦自白明確,有原審91年1月2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 憑(原審卷一第143頁至第147頁)。觀之被告歷經調查、偵 查、原審審理聲請羈押及初訊等階段之多次訊問,就指定工 程予許招文等人及收受賄賂之重要事實,均坦承不諱,未曾 提出任何遭受不法訊問或刑求等抗辯,足認其上開自白係出 於自由意思而為,堪可採信。
(三)又被告確有事先指定林勝政等人承作,並收受林勝政等人所 交付之賄賂,亦經證人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皇財、許省德、吳前 德、陳治詠於偵查中供證明確,爰就其等證言分述並認定如 下:
林勝政於90年10月29日偵查中供稱:「(上開你自己得標的 工程,你如何得標?)是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給我承做的, 陪標廠商是我提供給侯武成圈選的,再由我去找陪標廠商得 標。」「(上開你自己得標的工程,有無送回扣款?)有, 我陸續送150萬元給侯武成,都是以現金支付,地點都在成



功郊外路邊。」(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一第236 頁);復 於90年12月24日偵查中供稱:「(你是否有給侯武成回扣款 ?)有,我有陸續給他約150萬元,都是以現金支付,有部 分他事先會打電話給我說要借錢,有部分是工程標到後再打 電話給我說要錢,有一部分是我主動打電話給他說要給回扣 款,地點在成功鎮○○路邊,他有收下。」「(交付上開 150萬元給侯武成,你是否出自於給回扣款的意思?)是, 他有一部分剛開始雖然說是借款,但後來都會指定工程給我 做,所以我有意以該款項扣抵回扣款,因為該款項本質是回 扣款,不是借款,所以我不會要回來。」(90年度偵字第17 47號卷二第144頁);再於同日與被告對質時供稱:「(你 到底拿多少回扣款給侯武成?)因為是陸續給的,大約給 125萬元。」「(為何你先前供稱給他150萬元?)因為時間 已久,而且是陸續給的,我無法確定金額,但經與侯武成對 質後,可以確定大約是125萬元。」「(你給侯武成125萬元 ,是否就是工程回扣款?)是。」「(侯武成是否有指定工 程給你做?)有,我做的工程都是侯鎮長指定給我做的。」 (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48頁)。足認林勝政係陸 續交付被告侯武成125萬元之賄賂款,以作為被告侯武成違 法指定其承做工程之對價。
吳誌鴻於90年9月24日偵查中供稱:「(你所承包的工程都 如何得標?)都是侯武成事先打電話給我,指定該工程給我 做,我就告訴林勝政,陪標廠商是林勝政找給我的,我再提 供給侯武成圈選,林勝政就會找人圍標,得標後,侯武成會 打電話給我說要借錢,但事實上是要拿回扣款,我就會主動 拿一成的回扣款給他,都是以現金支付,地點都在侯武成的 辦公室,等完工後,林勝政領完工程款後,會先扣一成的借 牌費,再把餘款交給我。」「(你拿一成工程款給侯武成時 ,是否就是以支付回扣款的意思給他錢?)是,雖然他說是 借錢,但我們二人心裡都很清楚是拿回扣款。」「(你總共 給侯武成多少的回扣款?)大約200多萬元,侯武成之前跟 我講明,只要他指定給我的工程,都要收一成的回扣款,我 有同意。」(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30頁 );又於90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稱:「(上開工程,你如何 得標?)都是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給我做,陪標廠商是牌主 提供,牌主是林勝政鄭錦子,由侯武成圈選,再由牌主出 面協商陪標,部分陪標廠商如陳順來、張慶文陳寶興等三 人,因我有熟我自己與他們協商。」「(回扣款如何送?) 總共給侯武成約230萬元的回扣款,都是在得標後以現金支 付,地點有時在他辦公室,有時在外面,他會事先打電話通



知我。」(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一第248頁至第249頁); 又於90年12月24日偵查中供稱:「(你是否有給侯武成回扣 款?)有,我總共給侯武成230萬元的回扣款,都是得標後 以現金支付,他都是事先打電話給我告訴我交錢的地點,地 點有時在外面,有時在他的辦公室,他都有收下。」「(交 付230萬元給侯武成,你是否出自於給回扣款的意思?)是 ,因為他指定工程給我的時候,他都會表示要多少回扣款, 等我們得標後,他就打電話叫我拿回扣款給他。因為該款項 是回扣款,不是借款,所以我不會要回來。」(詳90年度偵 字第1747號卷二第140頁);再於同日與被告對質時供稱: 「(你給侯武成的230萬元,是否就是要以之當作工程回扣 款?)是。」「(侯武成是否另外有向你借錢?)在今年6 月間,他分3、4次陸續向我共借了80萬元,目前用土地過戶 給我清償。」「(上開80萬元的借款與前開230萬元的款項 是否同筆款項?)不是,80萬元是借款,230萬元是工程回 扣款。」(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第145頁)。足認吳誌 鴻係陸續交付被告侯武成230萬元之賄賂款,以作為被告侯 武成違法指定其承做工程之對價。
⒊黎謹詮於90年9月25日偵查中供稱:「(上開14件工程,你 如何得標?)侯武成事先都會向我借錢,過了1、2個月後, 他會主動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工程名稱,並講明是指定給我 做,我會去找廠商借牌,陪標及圍標廠商都是借牌廠商去接 洽的,我並未參與,工程完畢後,借牌廠商會先扣百分之5 至7之稅金及手續費約2000元,再將餘款交給我。」「(你 總共給侯武成多少錢?)約140萬元,大約總工程款的一成 ,都是以現金支付,地點都是在鎮長辦公室。」「(侯武成 向你借錢有無寫借據及表明要在何時還錢,並約定利息?) 都沒有。」「(侯武成雖然表明是向你借錢,但是否知道他 的本意為何?)在業界都知道表面上說是借錢,事實上是要 拿工程回扣款。」「(交付上開款項給侯武成時,你的本意 是否認為係交付工程回扣款?)是,因為有給他錢才有工程 可以做,他也不可能還我們錢。」(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 卷一第170頁至第171頁);又於90年11月6日供稱:「(上 開工程有否支付回扣款給侯武成?)我自89年初開始至90年 中旬陸續借給他約140萬元,地點在他辦公室。」「(上開 工程你如何得標?)都是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給我做,我再 找人借牌,陪標廠商是牌主提供給侯武成圈選,陪標廠商如 果是陳順來、熊永旦、東一、羅士杰林勝政,我會親自與 他們協商,其餘的牌主會幫我協商。」「(你向林勝政、熊 永旦、劉錦忠等人借牌,是否有告知他們是侯武成事先指定



工程給你做,要借他們的牌來得標?)有。」(詳90年度偵 字第1747號卷一第271頁至第273頁);又於90年12月24日偵 查中供稱:「(你是否有給侯武成回扣款?)有,從89年初 開始至90年中旬,我陸續給侯武成約140萬元的回扣款,都 是侯武成事先打電話說要借錢,並告訴我交錢的地點,地點 有時在外面,有時在他的辦公室,他都有收下,他拿到錢後 ,就會指定工程給我做。」「(交付上開140萬元給侯武成 ,你是否出自於給回扣款的意思?)是,我是以交付回扣款 的意思給他上開款項,因為該款項是回扣款,不是借款,所 以我不會要回來。」(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41頁 );再於同日與被告對質時供稱:「(你給侯武成的140萬 元,是否就是要以之扣抵工程回扣款?)是。」「(侯武成 是否有指定工程給你做?)有,我做的工程都是侯鎮長指定 給我做的。」(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47頁)。顯 見黎謹詮確陸續交付被告侯武成140萬元之賄賂款,以作為 被告侯武成違法指定其承做工程之對價。
王建惠於90年12月10日偵查中供稱:「(上開二工程,你是 如何得標?)都是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給我做的,陪標廠商 是我提供給侯武成圈選,我再去找陪標廠商協商,配合我得 標。」「(上開工程,你有無給回扣款?)我在87年侯武成 競選期間某日下午2、3時許,有給他35萬元,地點在麒麟活 動中心,侯武成有收下。」(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 64頁至第65頁);又於91年1月15日偵查中與被告對質時供 稱:「(87年競選期間,你是否有給侯武成35萬元?)有, 我在麒麟活動中心外面,我給他35萬元,是他的一個小姐坐 在車子上收下的。」「(上開35萬元,你是否有意來扣抵工 程款?)我有這個想法,但是我沒有拜託侯武成給我工程。 」「(你所承包成功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是否是侯武成事先 指定給你承做的?)是。」(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 190頁)。顯見王建惠確交付被告侯武成35萬元之賄賂款, 以作為被告侯武成違法指定其承做工程之對價無疑。 ⒌張慶文於90年11月2日偵查中供稱:「(上開工程你如何得 標?)都是侯武成事先私下指定給我做,陪標廠商是我提供 ,我再去找陪標廠商協商得標。」「(上開借牌得標的工程 ,陪標事宜是否由你協商?)不是,都是借牌的人自己去協 商的。」「(上開你得標的工程有無支付回扣款?)在87年 選舉期間,我有支付20萬元現金給侯武成,地點在他的競選 總部,後來在選舉後一直到88年底,我陸續又給侯武成80萬 元,地點有時在外面,有時在鎮長室,他都有收下來。」「 (你給他上開款項是否有支付工程回扣款的意思?)是。」



(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一第257頁至第258);又於91年1 月15日偵查中供稱:「(你所承包的工程,是否都是侯武成 事先私下指定給你做的?)是。」「(你是否有給侯武成回 扣款?)有,自87年他當選之後至88年底我陸續給他約80萬 元,地點有時在鎮長辦公室,有時在外面,另外87年選鎮長 期間,我有給他20萬元的贊助經費(有開收據)。」「(上 開款項,除贊助選舉經費外,你是否以支付回扣款的意思給 他的?)是,我不會向侯武成要回來,因為其本質就是回扣 款,不是借款。」(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73頁); 再於同日與被告對質時供稱:「(你80萬元是如何給他的? )有一次他急著繳貸款,向我拿了40萬元,一次是在他鎮公 所向我拿20萬元,一次他的女兒受傷,有向我拿20萬元。」 「(交付上開80萬元,你是否有以之扣抵回扣款的意思?) 有。」(詳90年度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77頁至第178頁)。 足見張慶文確陸續交付被告侯武成80萬元之賄賂款,以作為 被告侯武成違法指定其承做工程之對價甚明。
盧文生於90年9月24日偵查中供稱:「(你所承包的工程都 如何得標?)都是侯武成事先通知我,指定該工程給我承做 ,侯武成事先有告訴我他指定給我做的工程,都要收一成的 工程回扣款,我有同意。我接到侯武成的通知,我會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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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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