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瑞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李映璇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盈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3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李瑞祥後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應再給付上訴人李瑞祥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李瑞祥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李瑞祥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李瑞祥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李瑞祥負擔。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李瑞祥主張:
㈠伊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崑山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下稱崑山駕 訓班)合夥人,依合夥契約約定,年終結算,崑山駕訓班應 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予伊,惟崑山駕訓班拒分配95年度之盈 餘,爰依民法第676條及合夥契約,請求崑山駕訓班給付95 年度之合夥盈餘。
㈡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支出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95年度收入項目:
①學費收入:
⑴小車部分:95年度小車之招生人數扣除退訓及未繳足費 用者,人數為1,412人,小車報考人數為1,548人,以每 位學費新台幣(下同)7,000元計算,95年度之小車學 員學費之總收入為10,836,000元。
⑵大客、貨車部分:95年度大客、貨車招生人數除全程學 習之254人外,尚有鐘點計算學費之學員及社會組,以 每位學員學費8,000元計算,95年度之大客、貨車學員 學費之總收入為2,592,000元。
⑶依此,95年度學費收入合計最少為13,428,000元。 ②報考費:
崑山駕訓班向每位小車報考學員收取報考費1,350元,95 年度報考人數為1,548人;向每位大客、貨車報考學員收 取報考費1,100元,95年度學員報考人數為324人,扣除應 向監理站繳納每位報考學員報考費小車450元、大客、貨 車225元,及小車監考費100元,領照費200元、大客、貨 車領照費200元,則95年度報考費收入合計為: ⑴小車部分可取得之報考費淨收入每位學員為600元,共 計928,800元。
⑵大客、貨車部分可取得之報考費,每位學員為675元, 淨收入218,700元。
③存款利息:
崑山駕訓班利息收入,除崑山駕訓班主張車貸利息收入2, 111元外,若以95年度學費及報考費總和扣除伊不爭執支 出部分8,032,442元,並以當時存款之年利率2%計,則95 年度總淨收入部分之一年利息至少為158,946元。 ⒉95年度支出項目: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廣告 費支出36,170元、保險費支出19,610元、加油費支出200, 092元、郵電費支出39,779元、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 、房屋稅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00元、燃料稅53,568 元、租金支出1,556,048元、修繕費用178,794元、其他支 出621,589元、報考費規費支出1,298,700元、報考費其他 支出部分162,195元。
②教練薪資支出:2,663,845元
③職員薪資支出:761,470元。
㈢依此計算,95年度總收入共計16,033,146元,扣除總支出8, 032,442元,餘款為8,000,704元,伊出資比例13.33%,可分 得之盈餘為1,066,494元,然伊至95年時,僅分得紅利及車 貸分配款共計293,260元。其中95年度車貸收入中之208萬元 已分配予各合夥人,伊分得之盈餘應僅為15,996元,得再分 配盈餘款1,050,498元。
㈣兩造合夥契約書第3條約定:「年終結算,按出資比例結算 分配損益。」,未約定保留分配款,雖崑山駕訓班抗辯「非 固定於每年底分紅」云云,但仍無礙於被上訴人應依合夥契
約,於年終結算,並按出資比例結算分配損益,被上訴人辯 稱其係於未發放之盈餘足以支應營業費用時,才進行分紅云 云,自無可採等語。
㈤原審判命崑山駕訓班應給付上訴人78,161元,及自98年2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 李瑞祥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李瑞祥於本院 聲明:①原判決關於李瑞祥敗訴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 ,崑山駕訓班應再給付972,3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復答辯聲 明:崑山駕訓班之上訴駁回。
二、崑山駕訓班則以:
㈠95年度收入及支出明細,詳述如下:
⒈95年度收入項目:
①學費收入淨額9,338,400元:
⑴小車部分:
小車報名人數1,412人,其中64名之小車學員學費係96 年之收入,應予扣除;李瑞祥又漏計20B之小車學員1名 ,95年小車繳交學費之學員應為1,349名。為因應市場 競爭,小車僅收取6,000元以下之學費,且各學員有殺 價行為,每名學員之學費未必相同。
⑵大車部分:
大車結業人數為218人,除上開報名各期駕訓班之學員 收費狀況外,尚有非報名駕訓班,僅依實際上課鐘點繳 交鐘點費之「學鐘點」、「社會組」學員,此等學員不 必填寫報名表,無須列入各班報名人數。為因應市場競 爭,僅收取7,000元以下之學費。
⑶95年學費收入,總計為9,338,400元。 ②報考費(不含利息):
⑴95年收取之報考費收入為1,909,729元。報考費雖規定 小型車為1,350元,大客、貨車為1,100元,因應市場競 爭,有時會打折。
⑵學員有「延期」考試,於延考當期才繳納報考費之學員 ,則列入延考當期之報考費。
⑶95年小車報考費合計1,514,500元,大車報考費共計308 ,900,大小車報考費總計1,823,400元,加上95年1月5 日學費歸還之報考費86,329元,合計為1,909,729元, 惟應另扣除報考費利息收入945元,扣除之後,95年度 報考費之總收入為1,909,729元。
③利息收入3,713元:
利息收入95年學費利息收入為657元、報考費利息收入為
945元、車貸利息收入為2,111元,合計為3,713元。 ⒉95年度支出項目: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廣告 費支出36,170元、保險費支出19,615元、加油費支出200, 092元、郵電費支出39,779元、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 。
②稅捐支出136,182元:
包含房屋稅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00元、大車燃料稅 53,568元、小車燃料稅4,320元、小車牌照稅4,320元,共 136,182元
③教練薪資支出4,178,470元:
⑴95年教練薪資支出,係自小車期別18A至28A,大車期別 係22B至34B。伊發放薪資,依駕訓班之招生期別為準, 並非固定於月底發放。損益表「教練薪資」此一科目之 計算,是以月作為會計基礎,故會先以月為會計基礎, 提撥認列教練薪資,再於實際發放時,以應付薪資之科 目給付,此在會計學上稱之為「調整」。因此,小17A 、小17B、大21B、大22A之應付教練薪資,雖於95年1月 份發放,但上開3期教練薪資已於94年提列,故不列入 95年之教練薪資;小27B、小28A、大34A,雖列為95年 之教練薪資,但實際上卻要到96年1月才發放,應列入 95年之教練薪資。
⑵小車教練薪資為3,807,750元,大車教練薪資為361,920 元。95年教練薪資共計4,178,470元。 ④職員薪資支出954,093元:
⑤租金支出1,642,377元:
⑥修繕費用支出250,414元:
⑦其他支出877,497元:
⑧支出報考費之規費(報考費、領照費、監考費、考驗車使 用費)總金額:1,221,207元。
⑴支出小車之報考費661,050元、監考費116,700元、領照 費267,000元;大車之報考費71,325元、領照費46,400 元,合計1,162,475元。
⑵支出「考驗車使用費」共58,732元
⑨報考費之其他支出:572,010元。
除上開規費以外,報考費尚有他項支出572,010元 ㈡綜上,95年度之收入共計9,339,057元,支出8,826,983 元 ,95年度收入總額扣除支出總額為512,074元,至95年12月 31日,累積盈餘為256,366元,故盈餘總額為768,440元。 ㈢累積盈餘,依民法第680條準用民法第545條規定,應先預付
下月營業費用,95年每月平均開銷為735,582元,為維持駕 訓班經營資金調度順利,上開結餘仍需扣除應付營業費用, 以支應下月支出,始能列入盈餘分派。是以,扣除96年1月 應付營業費用587,745元後,定於96年2月分紅20萬元,李瑞 祥已於96年2月12日領取部分之分紅26,670元,不能再請求 分配盈餘。至96年1月份之盈餘收入534,200 元,應作為96 年2月份之預付費用,不能作為盈餘分派。
㈣原審對95年教練薪資之支出短計74,715元,且伊於95年教練 薪資科目較上開金額多提撥8,800元,原審95年盈餘多計74, 715元,顯有錯誤,95年盈餘應為631,642元;又伊學費及報 考費盈餘是分開分配,95年學費盈餘於96年2月12日分紅20 萬元,報考費盈餘已合併於97年1月25日分派。 ㈤李瑞祥於起訴時未請求94年車貸及利息,且未請求分配95年 車貸,其於上訴再為請求,自無可採。況李瑞祥自認車貸部 分已領得484,145元,無再請求給付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
㈥於本院聲明: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崑山 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李瑞祥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復答辯聲明:李瑞祥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李瑞祥與廖清輝、陳碧珠、林玉鳳、連一男、洪瑞臨、李勳 義、李映璇等8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崑山駕訓班,李瑞祥出 資比例為13.33%、廖清輝出資比例為10%、陳碧珠出資比例 為10%、林玉鳳出資比例為10%、連一男出資比例為10%、洪 瑞臨出資比例為20%、李勳義出資比例為13.33%、李映璇出 資比例為13.33%。
㈡依合夥契約書,上述合夥人合議約定如下:
①全體合夥人同意由洪瑞臨為負責人,聘連一男為班主任推 行班務並支領薪津,得否調薪由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 ②年終結算,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③合夥期間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個人不得假借崑山駕訓班 名義對外借貸或損害班譽,否則依法追訴。
④合夥期間自93年5月1日起至停止營業止。 ㈢崑山駕訓班95年度之收入項目有:學費收入、報考費、車貸 、存款利息。95年度支出項目有:權利金支出、文具用品費 、廣告費、保險費、加油費、郵電費、水電瓦斯費(兩造對 上開7項之支出金額均無爭執,詳列於第㈣項)、教練薪資 、職員薪資、租金支出、修繕費、報考費支出、其他支出。 ㈣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①權利金支出:326,760元。
②文具用品費支出:13,190元。
③廣告費支出:36,170元。
④保險費支出:19,610元。
⑤加油費支出:200,092元。
⑥郵電費支出:39,779元。
⑦水電瓦斯費支出:152,344元。
⑧稅捐支出:127,542元(崑山駕訓班主張稅捐支出136,182 元,李瑞祥對其中房屋稅支出25,374元、大車牌照稅48,6 00元及燃料稅53,568元不爭執,其餘8,640元【即小車燃 料稅4,320元及牌照稅4,320元】有爭執)。 ⑨租金支出:1,556,048元(崑山駕訓班主張租金支出1,642 ,377元,李瑞祥對其中1,556,048元不爭執,其餘86,329 元【即土地使用補償金7,734元、訂約權利金70,734元及 經營權利金7,852元】有爭執)。
⑩職員薪資支出761,470元(原來不爭執之664,970元,加上 李瑞祥99年3月18日書狀不爭執之林文雄、林苑婷二人實 領薪水96,500元,合計761,470元)(崑山駕訓班主張職 員薪資支出954,093元,李瑞祥對其中連一男、戴淑芳及 買麒蓁三人實領薪資667,970元,及林文雄、林苑婷二人 實領薪資96,500元不爭執,其餘192,623元有爭執)。 ⑪教練薪資支出2,663,845元(崑山駕訓班主張教練薪資支 出4,178,470元,李瑞祥對其中2,663,845元不爭執,其餘 1,514,625元有爭執)。
⑫修繕費用178,794元(崑山駕訓班主張修繕費支出250,414 元,李瑞祥對其中178,794元(即原來不爭執之141,012元 加上99年3月18日其書狀不爭執之37,782元,其餘宏進汽 車材料行71,620元有爭執)。
⑬其他支出646,577元(崑山駕訓班主張其他支出725,059元 、152,438元,合計為877,479元,李瑞祥於原審會同兩造 整理不爭執事項時,原對其中646,577元不爭執,其餘230 ,902元有爭執。惟李瑞祥99年8月20日書狀另主張其不爭 執金額為621,589元,有爭執金額為255,908元)。 ㈤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招生「小車」之學員標準學費每人為7, 000元至8,500元;「大客、貨車」之學員標準學費每人為8, 000元至8,500元。(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學費有打折)。 ㈥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小車」學員之報考費每人為1,350元 (包括應向監理站繳納報考費450元、監考費100元、領照費 200元)。(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報考費有打折)。 ㈦崑山駕訓班於95年度「大客、貨車」學員之報考費每人為1, 100元(包括應向監理站繳納報考費225元、領照費200元)
。(惟崑山駕訓班爭執學員報考費有打折)。
㈧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8年6月5日嘉監 南字第0980113239號函所附崑山駕訓班95年度小客車結業人 數為1,362人、報考人數為1,517人,大客車結業人數為218 人、報考人數為292人,該函並說明報考人數大於結業人數 乃因部分前期考生筆試或路考未能於第一次通過考驗,需參 加補考人數併入當期結業人數之合計人數為報考人數。 以上事實,並有合夥契約書、職員薪資明細表、統一發票、 牌照稅、燃料稅單據、資產負債表、95年度日記帳、職員薪 資分類帳、傳票、教練薪資傳票、修繕費分類帳及傳票、其 他支出分類帳及傳票、報考費支出傳票、大車教練薪資傳票 、國有財產局權利金收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 南監理站98年6月5日嘉監南字第0980113239號函,及所附崑 山駕訓班95年度小客車結業人數明細表等件可證(見原審新 調字卷第11-14頁、原審卷㈠第21-32頁、第54-59頁、第95 頁、第286-418頁、原審卷㈡第6-221頁、原審卷㈢第54-82 頁、原審卷㈣第200頁、本院卷第73-74頁),並為兩造所不 爭,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要點:
李瑞祥依民法第676條及合夥契約,請求崑山駕訓班給付95 年度應分配盈餘1,050,498元,是否有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又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 務年度終為之。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 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6條、第6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可 見兩造間有合夥關係存在,且兩造合夥盈餘之分配,應於年 終為之,則李瑞祥依上開規定,及合夥約定,請求分配95年 度之盈餘,即非無據。
㈡茲就崑山駕訓班95年度之各項收入及支出之項目、金額說明 如下:
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項目及金額:
⒈學費收入部分:
①依不爭執事項㈤所示,崑山駕訓班雖定有小車及大客、 貨車之學員標準學費,但證人林玨如(崑山駕訓班學習 汽車之駕駛)於原審證稱:「我是學習一般小客車。」 、「…我應該只有繳交7,000元及1,100元,其中1,100 元是報考費,7,000元是報名費,並沒有給教練介紹費 。」(見原審卷㈢第321、322頁);證人黃瑞峰(大貨
車學員)證稱:「(證人是否有崑山駕訓班分別繳交「 學費」及「報考費」?各多少?)有的。繳交多少已經 忘記了,我是學職業大貨車。」、「(提示報名表有何 意見?)報名表上學員簽章欄是我簽名的沒錯。報名費 是繳6,500元,報考費是多少我忘記了。」(見同上第 323頁);證人陳銘欽(駕訓班教練)證稱:「(小車 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 人或何人決定?)學費不一定,如果有同業競爭的話, 有時候小車會收到4,000元,學費是我們教練跟學員談 的,小車學費從4,000、4,500、5,000、5,500、6,000 、6,500、7,000、7,500元都有,監理站規定的價格小 車的學費為8,000元-12,500元。但是因為同業競爭根本 不可能向學員收8,000元學費,上開講的學費,我們會 先跟連一男主任報備,主任說可以才實施,95年度是如 何收學費已不記得,因為收的學費很亂。…」(見原審 卷㈣第9頁背面);證人林文雄(駕訓班教練)證稱: 「(小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 是否由證人或何人決定?)學費小車不固定,大車一般 是收6,000- 8,000元,有些公家機關的學員收的沒有到 8,000元,有收7,000元的,95年度沒有收到6,000元的 ,但這些錢教練沒有經手,不是很清楚。小車的學費是 根據公司的規定,但浮動很大,95年度有收4,500、5, 000、5,500、6,000元都有。…」(見原審卷㈣第12頁 背面);證人廖大滄(駕訓班教練)證稱:「(小車學 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證人 或何人決定?)學費不一定,我是教小車,95年度收多 少已經忘記了。例如說現在被告公司規定學費是6,000 元,如果有同業競爭的話,我們跟學員希望收5,500元 ,可以跟主任報備,主任如果同意,我們就收5,500元 ,一半2,750元要交給被告公司。…」(見原審卷㈣第 15頁背面);證人馮保文(駕訓班教練)證稱:「(小 車學員之「學費」、「報考費」各要繳交多少,是否由 證人或何人決定?)我是教小車,學費是班主任決定, 但我們教練有彈性空間,95年度學費如何收取不記得了 。…」(見原審卷㈣第17頁背面、第18頁背面)。 ②查,證人林玨如、黃瑞峰均係駕訓班學習駕駛之學員, 與兩造並無親屬或其他特別關係,難認有偏頗任何一造 之虞,且證人林玨如、黃瑞峰上開證述,又與證人林文 雄、廖大滄、陳銘欽、馮保文之證述相符,復對照被證 21小車學員註冊收費概況表,及被證36日記帳影本,兩
者帳目相符,堪認崑山駕訓班小車學員及大客、貨車學 員之學費確有打折之情事,上訴人李瑞祥主張「小車學 員學費以7,000元計算,大客、貨車學員之學費以8,000 元計算,無打折,95年度之學費收入應有13,428,000元 」云云,尚無可信。
③崑山駕訓班對每位學員之收費標準,並非固定,有打折 情形,已如上述,依此計算:
⑴小車部分,經核對被證21小車學員註冊收費概況表( 下稱收費概況表)(見原審卷㈡第222-288頁),與 被證44駕訓班報名表(下稱報名表),扣除收費概況 表內註記退訓人數,人數總計1,345人;再核對收費 概況表、報名表之收費日期、金額,無報名表者,以 收費概況表與被證36日記帳(見原審卷㈠第286-418 頁),核對是否有照各次繳費金額、日期收費,而部 分退訓學員有繳費紀錄,有學員簽章者,若無退款記 錄,應加計,有退款紀錄,則應扣除,總計小車學費 收入應為7,710,350元(詳如附表一)。 ⑵大客、貨車部分:
經核對大車學員報名表(見原審卷㈡第289-482頁) ,報名表人數總計236人,扣除無繳費記錄之人223人 ,該年度大客、貨車部分學費收入總計1,516,750元 (詳如附表二)。
⑶⑴、⑵之學費共計9,227,100元,崑山駕訓班抗辯「 此部分學費收入為9,338,400元」,尚無可採。 ⒉報考費收入部分:
⑴證人陳銘欽於原審證稱「…報考費小車是1,350元,全 部交給公司,報考費沒有打折的問題,但報考費有一段 期間收1,100元,詳細時間不記得。報考費會拿去繳考 驗費,體檢費是自己付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9頁 背面);證人林文雄證稱:「…報考費有收過500、1, 000、1,100、1,350元,金額由班主任決定,今年都是 收1,350元,95年度收多少已經忘記了。」(見原審卷 ㈣第12頁背面);證人廖大滄證稱:「…報考費小車95 年度多少已經忘記了,報考費有收過500、900、1,100 、1,350元。」(見原審卷㈣第15頁背面);證人馮保 文證稱:「…報考費有收過500、1,000、1,100、1,350 元,金額由班主任決定,95年度收多少已經忘記了。」 (見原審卷㈣第18頁背面),再核對被證23報考費明細 (見原審卷㈡第483-512頁),小車、大客、貨車報考 費收取金額分別為500、1,150、1,000元、1,350元不等
,證人陳銘欽、林文雄、廖大滄上開證詞應屬實在,足 認崑山駕訓班收取小車及大客、貨車報考費,時有打折 之情形,崑山駕訓班抗辯「小車、大客、貨車學員之報 考費有打折」等語,並非無據。李瑞祥主張「小車、大 客、貨車學員之報考費,應依收費標準計算,未有打折 之情形」等語,自不足採。
⑵經核對小車報考費明細表、被證7報考費收入轉福利基 金收支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75-86頁)、小客、貨車 報考費明細(見原審卷㈡第513-521頁),該年度小車 報考費收入共計1,550,200元,大、客貨車報考費收入 312,100元,合計1,862,300元「【1,550,200(小車) 十312,100(大客、貨車)=1,862,300】(詳附表三所 示)。
⒊存款利息部分:
李瑞祥主張崑山駕訓班有163,244元之利息收入,但未能 舉證資明,已難採信;且崑山駕訓班為一營業主體,其一 年之總營收,並非在年初即有全部營收金額之收入,其支 出,亦非係在年終才一次全部支付,而是每個月均有收入 及支出,經核對崑山駕訓班提出之存摺資料,95年度學費 利息收入657元,報考費利息收入945元,車貸利息收入2, 111元,95年度之利息收入共計3,713元(計算式:657+ 945+2,111=3,713)。
⒋綜上,崑山駕訓班95年度收入總額11,093,113元。 95年度支出項目及金額:
⒈依不爭執事項㈣①至⑨,⑫所示,及⑬其他支出項中之 621,571元,兩造不爭執之此部分支出共計3,271,900元。 ⒉教練薪資部分:
崑山駕訓班抗辯「發放教練薪資,係依駕訓班之招生期別 為準,並非固定月底發放,其計算95年教練薪資小車期別 係自18A至28A,大車期別係自22B至34B;其95年度教練薪 資支出共4,178,470元」等語,李瑞祥就其中之2,663,845 元不爭執,否認其餘1, 514,625元之支出。經查: ⑴陳銘欽於原審證稱:「(教練薪資,於何時領取(是每月 領取,還是每期結束時領取)?)我是被告公司開始營運 就受僱於被告。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但是每期的時 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 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 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頁背面);證人林文雄證 述:「我是被告公司開始營運就受僱於被告。我的薪水是 每期考完試後,但是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
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 ,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 第10頁背面);證人廖大滄證稱:「(教練薪資,於何時 領取(是每月領取,還是每期結束時領取)?)是每一期 考試當天領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頁);證人馮保 文證述:「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領的,但是每期的時 間是會重疊的,我在教A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 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 領錢。」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6頁反面);證人鐘東洲證 稱:「我的薪水是每期考完試後,一期為期是一個月但是 每期的時間是會重疊的,故一個月會考兩次試,我在教A 期的學生時,B期學生也進來,大概有十五、六天會重疊 的,我的薪水是學生考完試後就領錢。」等語(見原審卷 ㈣第34頁);證人戴淑芳(會計)亦證述:「(教練薪資 ,是於何時發放?是固定於每月月底發放,還是於每期結 束時發放?)每期發放,一個月大約有兩期,於每期考試 完當日發放。」、「(列入95年「教練薪資」之小車期別 、大車期別各為何(提示卷一第286頁至第418頁)?)95 年之小車期別是小18A~小28A、大車期別是大22B~34B。 」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19頁)。
⑵查證人或為崑山駕訓班之會計,或為小車或大客、貨車之 教練,此部分薪資如何發放,為其等親身經歷之事實,互 核證人之證詞,亦屬一致,上開證人之證詞,尚為可採, 則崑山駕訓班抗辯「教練薪資之發放,係依駕訓班之招生 期別為準,並非固定月底發放,其計算95年教練薪資,小 車期別係自18A至28A,大車期別係自22B至34B」,尚屬可 信。
⑶李瑞祥雖主張「申報之所得稅與薪資明細表不符,小車教 練薪資之支出,應以被證2教練薪資明細表(見原審卷㈠ 第33-52頁)之實領薪資為準」等語。但查:證人陳銘欽 、林文雄、廖大滄、馮保文等人於原審均證述「薪水是『 合計欄』所載之金額,燃料稅是由我們教練自己負擔的, 崑山駕訓班先幫忙繳納,再由薪水裡面扣除。如果當期的 薪水不足扣款,會延到下期再扣款。燃料稅、牌照稅、檢 驗費、修理費、油料費、保險費等都是自己負擔,所得稅 是自己申報,用合計欄的金額扣除上開費用」等語(見原 審卷㈣第7頁背面-8頁、第10頁背面-11頁、第14頁、第16 頁背面-17頁)。經核上開證人之證詞均屬一致,尚無虛 構偏頗迴護兩造之情事,自為可採。可見崑山駕訓班是先 代繳教練應負擔之燃料稅、牌照稅等費用,再於發放之教
練薪水中扣除,上開教練薪資明細表「實領金額」欄之款 項,已扣除代繳之費用,李瑞祥上開主張,顯未考量上開 證人證述代繳費用之情事,尚無可採。是崑山駕訓班實際 支付之小車教練薪資,應以被證2教練薪資明細表中合計 欄所載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⑷李瑞祥再主張「95年度大車教練薪資支出應以被證2教練 薪資明細表記載之金額為依據」云云。但查,證人鐘東洲 證稱「(薪資如何計算(按即對於所教之學員,如何與崑 山駕訓班拆帳)?)學員所繳的學費在95年度一個學員如 果學一整期大約是抽成1,500元。詳細金額我忘記了。」 、「(學員以『大車鐘點』或『社會組』方式學習駕駛大 客、貨車,對學員如何收費?與被告如何拆帳?)學員學 開車也有不是報名一整期,而是買鐘點的,鐘點費被告是 以一小時壹仟元向學員收費,我抽三成即三百元。社會組 是要自己去監理站報考,只向我們買鐘點,社會組就是只 向我們買鐘點,兩者是一樣的。」、「(教練薪資是否證 人簽名?)是我簽的沒錯。我有領到這些薪資。」、「卷 一第35頁為95年2月份薪資,卷三第55頁是95年2月份及95 年3月薪資,我實際有領到薪資,至於卷一第35頁為什麼 沒有記載,是會計的問題。」、「(大車學員考試及小車 學員結業時間是否相同?)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㈣ 第34頁背面-36頁背面),依證人鐘東洲之證詞,可知大 車與小車之結業時間不同,證人鐘東洲就大車鐘點及社會 組學員,係以一小時三百元之方式領取薪資,普通大車學 員則是教授一學員領取一千元之方式領取薪資,核與轉帳 傳票記載鐘東洲收取之費用相符(見原審卷㈢第54-82頁 )相符,堪認教練薪資明細表(被證2)無法正確反映大 車教練之薪資,應以上開轉帳傳票(被證37)記載之金額 ,作為大車教練95年度薪資支出之依據,李瑞祥上開主張 ,亦無可採。
⑸依此計算:
小車教練薪資共計3,619,950元。大客、貨車教練薪資共 計361,920元。則95年度教練薪資之支出總計3,981,870元 (詳如附表四所示)【計算式:3,619,950元+361,920元 =3,981,870 元】。李瑞祥主張此部分支出為2,663,845 元;崑山駕訓班辯稱其支出之95年度教練薪資4,178,470 元云云,均無可採。
⒊職員薪資部分:
①崑山駕訓班辯稱「95年度職員薪資支出為954,093元」等 語,業據提出職員薪資明細表、分類帳、傳票、日記帳等
件為證,李瑞祥雖就「支付連一男、戴淑芳、買騏蓁、林 文雄及林苑婷等人薪資共761,470元部分」不爭執,但否 認其餘之支出。查:
⑴證人陳美蓉於原審證述:95年度受雇於崑山駕訓班擔任 工友,負責清潔工作,每月薪資9,000元,至同年二月 底為崑山駕訓班解僱」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19頁); 核與職員明細表所載款項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1、22頁 ),堪信為真實。
⑵復查,經核對被證36日記帳(見原審卷㈠第286-418頁 )、被證16職員薪資分類帳及傳票(見原審卷㈡第13-2 1頁、被證1職員薪資明細表(見原審卷㈠第21-32頁) ,大致相符,雖職員薪資明細表未如日記帳、分類帳記 載95年7月14日支出「蘭珍7月份薪資」4,530元,95年7 月31日支出「晚班秀珠職薪」2,750元二筆職員薪資, 然參酌日記帳為每日記載之帳目,且係於95年即已完成 ,尚難認崑山駕訓班於95年,即已預想將來有訟爭之用 ,而有虛偽記載之事,堪認日記帳之記載為真實,則依 上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職員薪資明細表核對結 果:95年各月員工薪資支出金額如下:1月74,500元、2 月71,000元、3月74,023元、4月81,500元、5月7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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