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33號上 訴 人 方秀玲 王素娥 林莉霞 徐蕙玲 馮和妹 王德民 李金燕 高明聰 陳淑真 莊慧瑜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誠斌上 訴 人 白家駿 楊美娟 黃志安 江美惠 王美秀 郭雅文 黃美麗 黃孟鴻 劉素珍 李捷盛(原名李振國) 顏郁純 3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顏光夫上 訴 人 黃省達 黃劉秀琴 黃美媛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冠樺(原名陳惠玲) 樓之5上 訴 人 林曉鈴 林穎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被 上訴人 葉彩雲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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