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204號
TNHM,99,上訴,1204,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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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睿文
        (
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
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審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 二0三號」,誤載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應予 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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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