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清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清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清潭前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98 年度上訴字第196號於98年11月2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