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謝錦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1號請求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1號請求違約金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準備程序開庭內容,以確認筆錄之 正確性,作為訴訟攻防之用,維護法律上之權益,聲請交付 民國106年6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 ,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 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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