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羅五常公法定代理人 羅道維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被 上 訴人 羅名昌 羅徐李 羅振得 羅瑞霞 羅文祥 羅芳琴 羅應亮即羅庚秀之. 羅應正即羅庚秀之. 洪羅碧蝦即羅庚秀. 羅意斐即羅庚秀之. 羅義漢即羅庚秀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日據日期(尤其是昭和10年間)之台灣習慣關於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究為10年或15年尚待調查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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