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85號
TCHV,99,重上,85,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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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羅五常公
法定代理人 羅道維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上 訴人 羅名昌
      羅徐李
      羅振得
      羅瑞霞
      羅文祥
      羅芳琴
      羅應亮即羅庚秀之.
      羅應正即羅庚秀之.
      洪羅碧蝦即羅庚秀.
      羅意斐即羅庚秀之.
      羅義漢即羅庚秀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日據日期(尤其是
昭和10年間)之台灣習慣關於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究為10年或15年
尚待調查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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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