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原審原告)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平舜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上訴人
(原審被告) 洪美娟即彰化縣私.
上 訴 人
(原審被告) 劉國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
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 569號)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兩造各所
主張之事實、證據尚有未臻明確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
程序,並定於100年3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由受
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訊問上訴人劉國勳聲請傳訊之證人劉國經、
劉國聖,就劉國勳於系爭共有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使用時,是否
基於共有人之分管協議,或有無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暨於客觀
上是否已達公諸於外、足為第三人可得而知之情形為調查,請兩
造就此為準備及提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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