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薺(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 於訊問被告後,依同案被告吳梅妃等之供述等,復經原審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為確保審判及將來刑罰之執行,而有 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99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二、茲經訊問被告王薺後,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 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業 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可認其等有逃亡之相 當或然率存在,其逃亡之潛在可能性甚高,難以輕微之具保 方式替代羈押,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1 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黃家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