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保明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焜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國元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龍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志忠律師
蔡易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順盛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沈炎平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德威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金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月秀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銘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683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942、21558、2161
3、26738、267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金祐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 江月秀於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 年度訴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呂銘 順於95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4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2646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分別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部分嗣 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並於97年6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有期徒刑8月部分尚未執行) ;林德威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6年度豐簡字第67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 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劉保明(綽號保哥、阿保)自94年7月23日起至96年7月10日 止,擔任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址設臺中縣潭 子鄉○○路○段150號,下稱頭家派出所)所長;林世焜自94 年7月23日起至96年7月12日止,擔任頭家派出所副所長;丁 國元則自94年8月間起,擔任頭家派出所警員。3人均負有查 報取締頭家派出所轄區內色情行業及調查轄區內犯罪等職務 ,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另蔡文龍自92年12月間起,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第一組巡佐,並自95年10月26日起職司轄區內正心正風專 案勤務規劃業務、八大行業違規查報,及負有協助調查轄區 內犯罪等職務,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林順盛(綽號金門仔)、林德威與林財享(妨害風化部分經 判處有期徒刑8月、交付賄賂部份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賭博部分經判處罰金新台幣2萬4千元,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年8月,罰金2萬4千元,緩刑4年確定)、黃仕明(妨害 風化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交付賄賂部分經判處有期徒 刑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陳仕 宗(妨害風化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交付賄賂部分經判 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 )共同基於反覆實施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 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6年2月間某日起 至96年5月底止,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3之6號(丁國元 警勤區)共同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登記負責人為黃仕 明,林財享、林順盛、黃仕明、陳仕宗、林德威分別參加3
股、2股、1股、2股、2股計10股,每股股金10萬元),由林 德威管理財務及記帳等工作,並以每月薪資3萬元僱用與其 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曹立金(妨害風化部分經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擔任店員,曹立金與黃仕明均負責接待客人、 安排小姐,及向客人介紹消費方式、價格、收取費用等工作 ,而先後媒介、容留已成年之葉麗珍及多位不詳姓名成年女 子,在該修紳養仕美容坊內,分別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 套(即由上開成年女子以口交或以手按摩男客生殖器,至男 客射精為止)之性交、猥褻行為及俗稱全套(即由男客以其 生殖器進入上開成年女子之陰道內,並抽動直至射精)之性 交行為,計費方式為每50分鐘1節,價格為半套1700元,全 套2700元,店家不論全套或半套均可從中抽取700元以牟利 ,餘款則由上開成年女子取得。而林財享、林順盛、黃仕明 、陳仕宗、林德威為避免修紳養仕美容坊遭頭家派出所查報 取締上開妨害風化之犯罪情事,乃共同商議決定由熟識丁國 元之林財享,出面與丁國元商談行賄事宜,林財享遂於96年 2月底某日,以電話邀約丁國元至某餐廳吃飯,席間向丁國 元表示其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係從事全套、半套之色情性 交易,願於每月10至15日間,交付賄款2萬元予丁國元,頭 家派出所部分則請丁國元處理等情,經丁國元表示同意,事 後丁國元亦將上情告知劉保明、林世焜。丁國元、劉保明、 林世焜均明知林財享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係從事上開性交 易之色情行業,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均明知林財享所欲交 付上開賄款之目的,係要求不予查報取締或遇警方臨檢能事 先通知以促其小心注意,避免遭查獲而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詎丁國元竟單獨或與劉保明、林世焜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不予查報取締林財享經營 修紳養仕美容坊所從事上開妨害風化犯行;丁國元、林世焜 並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包庇林財 享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之犯意聯絡,洩漏警 方臨檢時間之消息及包庇林財享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及猥褻罪;而林順盛、林德威與林財享、黃仕明、陳仕宗均 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 之人,竟共同基於對丁國元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林財享、林順盛部分係共同承後述對蔡 文龍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 林財享出面交付賄款,雙方並達成於每月10至15日間交付賄 款之協議而為下列行為:
㈠96年3月14日晚上8時51分許,林財享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相約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在老地方即臺中縣潭子鄉公所 旁見面,而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在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旁 ,由林財享將賄款2萬元交付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後,復 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告知劉 保明收取賄款2萬元,經依劉保明指示(即劉保明、林世焜 分別取得其中7000元、5000元),將該賄款中之7000元交付 予劉保明,另亦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派出所林世焜 辦公室內,將該賄款中之5000元交付予林世焜。 ㈡又林財享因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遭檢舉,造成丁國元甚多 麻煩,乃向丁國元表示願增加賄款1萬元,而於96年4月中旬 某日,在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旁,由林財享將賄款3萬元交付 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後,復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 派出所所長辦公室、林世焜辦公室內,分別將該賄款中之 7000 元、5000元交付予劉保明、林世焜。惟丁國元對於增 加賄款1萬元之事,均未告知劉保明、林世焜,而私自據為 己有。
㈢另96年5月15日下午1時59分許,丁國元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 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在林財享位於台中縣 神岡鄉○○街142巷28號住處見面,經丁國元抵達林財享上 開住處後,由林財享將賄款3萬元交付予丁國元(起訴書誤 載為96年5月14日14時許,由林財享在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299巷58弄10號丁國元住處,交付賄款3萬元予丁國元,應 予更正如上)。丁國元收受後,復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 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林世焜辦公室內,分別將該賄款中 之7000元、5000元交付予劉保明、林世焜。惟丁國元對於上 開增加賄款1萬元之事,均未告知劉保明、林世焜,而私自 據為己有。
㈣又丁國元、林世焜均明知警方實施臨檢勤務之時間或地點, 係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料,竟先由林世焜於96年5月27 日或28日向丁國元告以因分局需要績效,請業者修紳養仕美 容坊配合讓頭家派出所查獲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違反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出所有 積極認真取締,經丁國元於96年5月29日下午6時45分許,以 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在 丁國元住處附近公園涼亭見面,而於同日晚上7時9分許見面 時,由丁國元告知林財享因分局需要績效,是否可配合讓頭 家派出所查獲其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有非視障者從事按摩 工作之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 頭家派出所有積極認真取締,經林財享同意後,並由丁國元 於同日晚上7時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世焜所有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世焜詢問今晚係幾點至修 紳養仕美容坊臨檢,林世焜則表示要丁國元返回頭家派出所 再講,經丁國元返回頭家派出所後,由林世焜告以係該日晚 上9時許至修紳養仕美容坊進行臨檢,再由丁國元於同日晚 上7時57分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 行動電話,告知林財享係該日晚上9點,而共同洩漏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並共同包庇林財享犯意圖使 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嗣林世焜於同日晚上9時許, 即率領頭家派出所其他警員至修紳養仕美容坊實施臨檢,並 在該修紳養仕美容坊查獲非視障者葉麗珍從事按摩工作之違 法情事。林德威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且林德威於偵查中 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載明筆錄 ,就其供述與該案交付賄款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及其他共犯 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即林順 盛。
四、江金祐與其姊江月秀共同基於反覆實施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江 月秀妨害風化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8年9月4日撤 回上訴確定),自96年3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在臺中 縣潭子鄉○○路○段5之2號(即丁國元警勤區內)共同經營 「登峰美妍舒筋館」(下稱登峰舒筋館,嗣於96年7月底改 名為雪梨美妍舒筋館,登記名義負責人為林祺祥,妨害風化 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江金祐為實際負責人, 江月秀管理財務及記帳等工作,並以每月薪資2萬8千元僱用 與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林祺祥(另擔任人頭負責人部分 ,每月可領取1萬元)擔任副理,負責接待客人、安排小姐 ,及向客人介紹消費方式、價格、收取費用等工作,而先後 媒介、容留沈育均、沈麗君、黃玉英、陳秀真、張麗芳、徐 素美等成年女子,在該登峰舒筋館內,分別與不特定男客從 事俗稱半套(即由上開成年女子以口交或以手按摩男客生殖 器,至男客射精為止)之性交、猥褻行為及俗稱全套(即由 男客以其生殖器進入上開成年女子之陰道內,並抽動直至射 精)之性交行為,計費方式為每50分鐘1節,價格為半套180 0元,全套2800元,店家不論全套或半套均可從中抽取800元 以牟利,餘款則由上開成年女子取得。而江金祐與江月秀於 登峰舒筋館成立前,為避免該舒筋館成立後,遭頭家派出所 查報取締上開妨害風化之犯罪情事,乃尋求行賄頭家派出所 警員之管道,並尋得友人呂銘順於96年3月上旬某日介紹江 金祐認識稱呼劉保明為姊夫之劉年洲(交付賄賂部分經判處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劉年洲瞭解江金
祐欲在上開地點經營半套店(即色情護膚店)之上情後,即 向劉保明表示江金祐有意在頭家派出所轄區內開設護膚店等 情,劉保明獲悉後,指示劉年洲與管區警員丁國元聯繫,經 劉年洲與丁國元聯繫後,相約在頭家派出所附近,由劉年洲 將上情告知丁國元,並稱已得劉保明同意,且會依行情交付 賄款。同年3月15日晚上10時許,劉年洲駕駛廂型車搭載呂 銘順至頭家派出所附近接丁國元至臺中市○○路醉鴛鴦餐廳 聚餐,江金祐亦隨後抵達,席間雙方就江金祐如何行賄等事 宜進行商談,4人商談結果,江金祐表示願於每月15日左右 ,交付賄款2萬5000元予劉年洲(其中5000元作為劉年洲、 呂銘順之仲介費用),再由劉年洲轉交2萬元予丁國元(嗣 於96年4月15日起改由江金祐直接將賄款2萬5000元交付予丁 國元),而頭家派出所部分則請丁國元處理;且江金祐表示 願於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2萬元之事,亦經丁國元事後告 知劉保明。丁國元、劉保明均明知江金祐經營登峰舒筋館係 從事上開性交易之色情行業,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均明知 江金祐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係要求不予查報取締或遇 警方臨檢、遭檢舉時,能事先通知以促注意小心,避免遭查 獲而具有相當對價關係,丁國元仍單獨或與劉保明共同承上 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不予查報 取締江金祐經營登峰舒筋館從事上開妨害風化犯行,丁國元 並承上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包庇江金祐 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之單一犯意,洩漏警方 臨檢時間、遭檢舉之消息及包庇江金祐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及猥褻罪,而江金祐、江月秀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共同基於對 丁國元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 推由江金祐出面將事先向江月秀拿取之賄款持以交付,雙方 並達成於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之協議,而為下列行為: ㈠96年3月16日凌晨0時許,江月秀推由江金祐出面與劉年洲、 呂銘順、丁國元相約在上開醉鴛鴦餐廳聚餐,並達成江金祐 願於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2萬5000元予劉年洲(其中500 0元作為劉年洲、呂銘順之仲介費用),再由劉年洲轉交之 協議後,江金祐、江月秀與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劉年洲、呂銘順共同基於對 丁國元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江 金祐於餐會結束在該醉鴛鴦餐廳外面,先私下將事先向江月 秀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劉年洲。惟劉年洲竟遲未將賄 款2萬元交付予丁國元,經丁國元詢問江金祐,得知江金祐 已於當日上開餐會後交付2萬5000元予劉年洲,丁國元乃將
上情告知劉保明,經劉保明表示應向劉年洲詢明情形如何, 並由丁國元以電話與劉年洲聯繫。嗣於96年3月底某日,劉 年洲僅交付1萬6000元予丁國元,因與原先談妥賄款應係2萬 元之金額不符,丁國元又將上情告知劉保明,經劉保明表示 將該賄款1萬6000元退回,惟丁國元欲將賄款1萬6000元退回 時遭江金祐拒收,乃將該筆賄款據為己有。
㈡96年4月15日下午6時13分許,江金祐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詢問丁國元晚上何時有空,並經江金祐於同日下午6時19分 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向丁國元表示劉年洲、呂銘順於同日晚上9時許要來拿取賄 款,丁國元告以已向劉年洲、呂銘順表示將賄款拿給伊就好 ,嗣相約於同日晚上7時26分許,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 5之13號「7-11超商」前,由江金祐將事先向江月秀所拿取 之2萬5000元交付予丁國元。惟丁國元收受該賄款後,隨即 由呂銘順於同日晚上8時5分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向丁國元索取所收 取賄款中之5000元,並相約在頭家派出所附近見面,經丁國 元抵達後,由丁國元將該賄款之其中5000元交付予呂銘順, 並由劉年洲、呂銘順分別取得2000元、3000元。而丁國元交 付上開5000元予呂銘順後,隨即與江金祐聯繫,告知江金祐 上情,並表示該5000元以後不要經由伊處理,復於翌(16) 日將上情告知劉保明,經劉保明表示何以事情變得如此複雜 ,應將該賄款退回給江金祐,再由丁國元於同日晚上9時9分 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江金祐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相約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上開「7-11超商」前見面,屆時丁 國元告知江金祐應將此事處理好等情,惟並未將剩餘賄款2 萬元退還給江金祐,而私自據為己有。嗣由江金祐於同年月 17日下午4時10分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 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丁國元昨天晚上已與劉年洲、呂銘順 談妥,下個月開始,由其直接將賄款交付予丁國元。 ㈢96年5月15日晚上8時6分許及同日晚上11時13分許,江金祐 先後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詢問丁國元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並相約於同日晚上11時 9分許在頭家派出所前見面,經見面時,由江金祐將事先向 江月秀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後, 復於翌(16)日某時,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告知劉 保明收取賄款2萬5000元,經依劉保明指示,將該賄款中之1 萬元交付予劉保明。
㈣96年6月15日晚上7時52分許,江金祐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丁國元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該門號係由 曹立金以其母曹李牡丹名義申辦,並由林財享將該支行動電 話含門號交付予丁國元供聯絡使用),詢問丁國元該日晚上 是否有空,並相約於同日晚上8時40分許,在上開「7-11 超 商」前見面,經見面時,由江金祐將事先向江月秀所拿取之 2萬5000元交付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後,復於翌(16)日 某時,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將該賄款中之1萬元交 付予劉保明。
㈤又丁國元、林世焜均明知警方實施臨檢勤務之時間或地點, 係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料,竟仍共同承上開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之單一犯意聯絡,先由林世焜於96年5月30 日或31日向丁國元告以因分局需要績效,請業者登峰舒筋館 配合讓頭家派出所查獲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違反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出所有積極 認真取締,經江金祐於同年5月31日下午5時38分許及同日晚 上7時36分許,先後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時,由丁國元相約江金祐 在登峰舒筋館見面,告知江金祐因分局需要績效,是否可配 合讓頭家派出所查獲其所經營登峰舒筋館有非視障者從事按 摩工作之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 示頭家派出所有積極認真取締,經江金祐同意後,嗣由林世 焜告知丁國元臨檢登峰舒筋館之時間,再由丁國元於同年6 月1日晚上8時37分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江金祐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江金祐頭家派出所將 於同日晚上9時許至登峰舒筋館進行臨檢,而共同洩漏關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並由丁國元包庇江金祐犯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嗣林世焜於同日晚上9 時許,即率領頭家派出所其他警員至登峰舒筋館實施臨檢, 並在該舒筋館查獲非視障者陳秀真從事按摩工作之違法情事 。丁國元復於同年6月16日晚上10時15分許,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江金祐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聯繫 時,與江金祐相約在頭家派出所旁見面,經見面時,告知江 金祐因登峰舒筋館遭檢舉,警方將於2週內實施掃黃行動, 並提醒江金祐要小心注意,不要接受新客人等情,嗣於1星 期內即有穿便衣之員警前往登峰舒筋館臨檢,而洩漏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並包庇江金祐犯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
㈥96年6月19日(端午節)凌晨0時6分許,江金祐以其所有上 開行動電話撥打丁國元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丁國元相約10分鐘後在頭家派出所前見面,而於同日凌晨
0時21分許,在頭家派出所前,由江金祐將事先向江月秀所 拿取之1萬元交付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後,即據為己有, 並未將此事告知劉保明。
㈦96年7月16日凌晨2時10分許,丁國元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江金祐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與江金祐相 約在上開「7-11超商」前見面,經見面時,再由江金祐將事 先向江月秀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丁國元。丁國元收受 後,因劉保明已於同年7月11日調往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 一組擔任警務員,故未將該賄款之其中1萬元交付予劉保明 。
㈧96年8月15日晚上10時15分許,在上開「7-11超商」前,由 江金祐將事先向江月秀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丁國元。 經丁國元收受後,隨即為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並在丁國元 所有車牌號碼IHO-476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內裝千元現 鈔計2萬5000元之白色信封1個及江金祐所有供交付賄款聯絡 使用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1支(含門 號0000000000SIM卡1張);另於同日晚上10時15分許,經警 在上開登峰舒筋館查獲,並扣得江金祐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 表4編號2至5所示之保險套1袋、潤滑油一袋、人事資料(雪 梨)1份、員工排班簽到表1袋。又於同年月15日晚上10時40 分許、同年月16日凌晨0時36分許,分別在江月秀位於台中 市○○區○○路2段198號之2四樓、台中縣太平市○○路58 巷1號10樓住處,為警扣得江金祐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4編 號6、7及編號8至13所示之客源聯絡單影本3張、營業日報表 (8/14~8/15)2張、帳簿(咖啡色)1本、員工制度表1張、 雪梨96年7月份日報表1份、雪梨96年5月份日報表2份、雪梨 96年8月份日報表2份、雙峰日報表2份。復於同年月16日凌 晨0時40分許,在台中縣潭子鄉○○路○段299巷58弄10號丁 國元住處,為警扣得丁國元所有供收受賄款聯絡使用如附表 4編號14所示之ASU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 1張)。江金祐、江月秀、呂銘順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 。丁國元亦於偵查中自白上開(即犯罪事實欄三、四所載事 實)犯行,並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98年3月25日自動繳 交除扣案賄款2萬5千元外之其餘全部單獨所得及與劉保明、 林世焜共同所得,共計20萬6千元;且丁國元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載明筆錄,就 其供述與該案收受賄款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 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即劉保明、 林世焜。
五、林順盛與林財享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自
96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6日止,在臺中市○○○○路559 號共同合夥經營之「鉅將電子遊戲場」(已依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由不知情且未參與經營之劉智 隆擔任掛名負責人),並在該電子遊戲場內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擺放如附表4編號16至26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計83 台,由林順盛擔任實際負責人,林財享則為股東,並分別以 每月薪資3萬元、2萬5000元、2萬8000元、2萬8000元、2萬 5000元之代價僱用與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李冠道、彭韻 庭、林守容、陳秋苑(以上4人均經判處罰金1萬8千元確定 )、林義豐(業經判處罰金1萬8千元,緩刑2年確定)擔任 店員,李冠道為夜班主管,負責機台基本維修、人員調度、 整點交接等工作,彭韻庭、林守容、陳秋苑、林義豐均負責 開分、洗分、換代幣及兌換現金等工作,且僱用與其等具有 共同犯意聯絡之林順興(即林順盛之弟,業經判處罰金1萬8 千元確定),負責協助管理該遊戲場及維修機台等工作,而 共同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其等賭博方式係店員視賭客 選玩機台之種類,其中1種係由賭客將代幣(10元硬幣換1枚 代幣)投入機台內,機台即自動以1比10不等比例顯示分數 ,再由賭客以所顯示之分數押注與機台對賭,倘未押中則該 賭資歸林順盛等人贏得,若押中可得不等倍數之代幣,於賭 客不玩時,可以所餘代幣依1比10比例向店員林義豐等人兌 換現金,另1種係由賭客將現金交付店員,而由店員以1比1 或1比10不等之比例將機台開分,再由賭客以所開之分數押 注與機台對賭,倘未押中,則該賭資歸林順盛等人贏得,若 押中則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於賭客不玩時,可以所餘分數 先向店員換取寄分卡,再以寄分卡依原來比例向店員林義豐 等人兌換現金。而林財享、林順盛於96年1月間在上開地點 共同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後,為避免鉅將電子遊戲場遭臺中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一組(下稱四分局一組)警員查獲從事 上開賭博情事,且知四分局一組巡佐蔡文龍係負責轄區內八 大行業違規查報及正心正風專案勤務規劃業務,乃由林財享 以電話聯繫其熟識而不知上情並任職警界之張復國,請張復 國介紹認識蔡文龍,嗣經林財享、林順盛與蔡文龍相約見面 後,即向蔡文龍表示其等所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從事上開賭 博情事,希望多關照而不予查報取締,並由林順盛私下向蔡 文龍表示,願於每月1至5日左右交付賄款14萬元予蔡文龍, 作為不予查報取締鉅將電子遊戲場之對價,經蔡文龍表示同 意。蔡文龍明知林財享、林順盛共同經營之鉅將電子遊戲場 係從事上開賭博犯行,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明知林財享、 林順盛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無非要求不予查報取締而
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之單一犯意,不予查報取締林財享、林順盛共同經營鉅將電 子遊戲場所從事上開賭博犯行,而林財享、林順盛則共同基 於對蔡文龍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 2人共同或推由林順盛出面交付賄款,雙方並達成於每月1至 5日左右交付賄款之協議,而為下列行為:
㈠96年2月5日上午11時22分許,林財享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經由張復國聯絡厝邊(即蔡文龍,因蔡文龍居住在鉅將電子 遊戲場附近,故均以厝邊(台語)稱呼蔡文龍),請厝邊打 電話給伊,而於同日中午12時3分許,蔡文龍以其所有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 於同日下午6時許,在蔡文龍位於臺中市○○街251號住處見 面,嗣於同日下午6時許,林財享、林順盛共同至蔡文龍上 開住處,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 ㈡96年3月5日晚上8時15分許,林財享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林順盛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時,林順盛 請林財享詢問蔡文龍幾點在家,要過去找蔡文龍,嗣於同日 晚上8時16分許,林財享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蔡文龍 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於晚上10時許,在蔡文龍上開住處 見面,再由林財享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以其所有上開行 動電話撥打林順盛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林順盛晚上10時 ,因林財享適在高雄旅遊,無法陪同林順盛前往,而由林順 盛於同日晚上10時許,單獨至蔡文龍上開住處,將賄款14萬 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
㈢96年4月5日下午5時14分許,林順盛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請林財享詢問厝邊(即蔡文 龍)何時有空,並告以今日5號囉,嗣於同日下午6時37分許 ,由林財享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請張復國聯絡厝邊(即蔡文龍)打電話 給伊,而於同日下午6時59分許,蔡文龍以其所有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經張復國告以林財享叫你打電話給他,惟因林財享適在 友人處打麻將,無法分身,遂由林順盛於同日晚上7時2分許 ,自行前往蔡文龍上開住處,得知蔡文龍在其住處,隨即以 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林 財享伊已過來,且蔡文龍有在家,而由林順盛在蔡文龍上開 住處,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又於同年月6日下 午4時11分許,林順盛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 有上開行動電話聯繫時,由林財享詢問「那昨天那個有去哪
裡處理好了是嗎?」(意指昨天交付賄款之事是否有去蔡文 龍住處處理好了),經林順盛答稱「嗯,好了。」。 ㈣96年5月上旬某日,林財享、林順盛共同至蔡文龍上開住處 ,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 ㈤96年6月2日下午5時35分許,蔡文龍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於晚上9點 至蔡文龍上開住處見面,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林財享、林 順盛共同至蔡文龍上開住處,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 蔡文龍收受。
㈥96年7月5日下午1時31分許,林順盛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請林財享與厝邊(即蔡文龍 )聯絡,而由林財享於同日晚上8時1分許,以其所有上開行 動電話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張復 國聯絡厝邊(即蔡文龍)打電話給伊,經張復國於同日晚上 8時6分許,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文龍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蔡文龍打電話給林財享( 0000000000號),再由蔡文龍於同日晚上8時8分許,以其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相約於晚上8點半在蔡文龍上開住處見面,復由林財享於 同日晚上8時21分許,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林順盛所 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林順盛相約於晚上8點半,嗣於同日 晚上9時許,林順盛駕駛車牌號碼9393-HP號賓士牌自用小客 車搭載林財享共同至蔡文龍上開住處,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 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
㈦96年8月5日下午6時50分許,林財享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張復國聯絡 厝邊(即蔡文龍)打電話給伊,經張復國於同日下午6時51 分許,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文龍所有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蔡文龍打電話給林財享,再由 蔡文龍於同日晚上8時33分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林財享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林財享現在就 有空,嗣於同日晚上9時30分許,林財享駕駛車牌號碼3057- TZ號豐田牌自用小客車搭載林順盛共同至蔡文龍上開住處, 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蔡文龍收受。
㈧又96年9月6日凌晨0時40分許,林財享、林順盛共同至蔡文 龍上開住處,由林順盛將賄款14萬元交付予蔡文龍,經蔡文 龍收受後,隨即將該筆14萬元賄款放入客廳其所坐沙發之夾 縫中。迨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林財享、林順盛走出蔡文 龍上開住處時,即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在蔡文龍上開住 處扣得蔡文龍所有供收受賄賂聯絡使用如附表4編號52所示
之MOTOROLA V180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 。嗣因林財享供出蔡文龍將所收受賄款放入客廳其所坐沙發 之夾縫中,經警於同日上午6時5分許,在蔡文龍上開住處2 樓房間衣櫃內所掛紅色夾克口袋內,扣得蔡文龍所收受賄款 14萬元(均為千元鈔,該賄款14萬元係由不知情之其妻張春 美於蔡文龍經警帶離住處後,將蔡文龍原放置於客廳沙發夾 縫中取出,再放置在2樓房間衣櫃內所掛紅色夾克口袋內) 。另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經警在上開鉅將電子遊戲場內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4編號16至26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 具83台,如附表4編號27至29所示之代幣、零用金、現金及 林順盛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4編號30至51所示等物。再於 同日凌晨2時20分許,在林財享上開住處扣得林財享所有供 交付賄款聯絡使用如附表4編號15所示之MOTOROLA行動電話 IMEZ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SIM卡1張)1支。林財 享於偵查中自白上開(即犯罪事實欄三、五所載事實)犯行 ,並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並載明筆錄,就其供述與該案交付、收受賄賂案情有重要 關係事項及其他正犯、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 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共犯即蔡文龍、林順盛。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臺